鉴于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提议的《关于董事会部分董事变动的议案》、《关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精神,针对上述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对于公司董事会部分董事的变动、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独立董事审议前就有关问题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询问,基于独立判断,我们认为新当选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符合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提名和选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故同意以上两项议案。
大连美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范晓宇、侯元琨、侯月红
二OO四年十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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