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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分析) 存款保险:为金融运行编织安全网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6:0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起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稳定运行。各国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挤兑,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信心,使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看,尽快建立存款保险
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有利于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破产或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置,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并确立明确的风险补偿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稳健发展。

  存款保险制度与金融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以及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这三者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安全网的三大基本要素。在这三大要素中,存款保险制度作为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高公众信心、防范金融危机、维护金融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目前,我国的金融体系正在变革之中。从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现状和银行业未来发展的要求看,尽快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形成适合我国国情的新的金融稳定机制,有利于对出现严重问题、濒于破产或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及时处置,有利于强化市场约束并确立明确的风险补偿规则,有利于推进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业稳健发展。

  1、我国为什么要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从近几年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的实践看,国家事实上承担了对银行存款的保险责任。这种做法对保护个人利益、维护社会稳定曾起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金融改革的不断推进,其严重弊端也不断暴露出来,必须尽快转变。

  第一,国家全额补偿金融机构的个人债务缺乏公平公正,会引发巨大的道德风险,易于鼓励或诱发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对个人储蓄存款优先偿付,没有体现对债权人的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金融机构撤销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财产,应当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这些规定使个人债权优先于机构债权,引发了一些名义为机构债但实质为个人债的纠纷,比如社保基金存款、职工互助储蓄存款、村民征地款等。

  国家全额补偿个人债务的合法本息,不但不能提高居民的风险意识,还鼓励了他们的侥幸心理,使他们不关心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不关心金融产品的合法合规性和风险度,削弱了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此外,也鼓励或诱发有的金融机构的恶意经营行为。

  第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如果说在计划经济制度下,所有银行是国家所有,当其出现支付危机时,国家优先照顾个人有其合理性。目前,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金融机构股权的多元化,金融机构中外资、民营资本逐步增多。当这些机构发生支付危机时,由国家出面拿纳税人的钱去补偿,无疑是一种角色错位。通过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要求存款类金融机构都缴纳保费,用这些资金来救助出问题的个别金融机构,是比较合理的,也将大大缓解政府的压力。

  此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约束力与外部监管同样非常重要,而国家补偿从根本上削弱了市场约束作用的发挥。取消国家补偿、建立市场化的有限补偿机制,必然促使居民、企业、各类社团增强风险意识,主动判断金融机构的风险程度,并加以慎重选择,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同时,根据金融机构风险程度的高低,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风险越大,破产概率越高,保费就越高;经营状况越好,抗风险能力越强,保费就越低。由此形成正向的激励机制,也可起到辅助风险监管的作用。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金融改革的需要。目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已在8个省(市)试点的基础上扩大至其他21个省(区、市)。从试点情况看,改革后的农村信用社,产权模式有合作制、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新注资本多来自农民、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等民间成分。改革全面推开后,农村信用社法人机构数仍将保持在一万余家。由于信用风险、内控机制和监管手段等因素,农村信用社出现倒闭肯定是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建立存款保险是必然的制度安排。对于拟实施或正在实施股份制改造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国家应当依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不宜再由国家信用对存款做全额担保,将它们纳入存款保险体系也是较好的制度安排。

  第四,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实施新《企业破产法》的必然要求。过去,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多采取行政关闭的方式。该方式使政府成为矛盾的焦点,个人债务是否全额偿付、机构债务偿还比例等问题无法可依,难以妥善抉择。个人债权人往往要价过高,机构债权人又要求平等的偿债权利,造成关闭过程漫长,矛盾重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平。建立市场化的风险补偿机制,完善法律法规,确立明确的补偿规则,使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更多地采取破产的方式,减少行政关闭方式,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方向。新的《企业破产法》已于2004年6月进入一审。审议中的《企业破产法》将所有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企业纳入调整范围。因此,应当加快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使之与新的企业破产法相配套。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国家的成功实践来看,良好的外部环境,如发达的社会信用、健全的金融体系、有效的金融监管等是存款保险体系有效发挥作用的基础。目前,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外部条件已初步具备。

  第一、金融改革的深化为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创造了微观基础。国有商业银行开始实施股份制改造,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全面铺开,其他商业银行也在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加强内部管理,风险控制和自我约束机制正在逐步完善,将形成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并存,功能齐全、形式多样、分工协作、互为补充的多层次机构体系。这些银行类金融机构的股权趋于多元化,历史包袱已经摘除,在金融市场上是相互独立的竞争主体,优胜劣汰的规律已经显现,银行不倒闭的神话已被打破,社会公众的金融风险意识已经明显增强。

  第二,金融监管进一步加强,成立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使存款保险体系能够获得制定完善的差别保费的依据。

  第三,建立存款保险可进一步促进外部条件的成熟。与发达国家相比,尽管我国银行业风险控制能力和监管水平还有差距,但从东欧转轨国家的实践看,这阶段更需要存款保险制度,其建立未必等到外部条件完全具备。

  第四,国际经验相对充分,可将负面影响降低到最小。从一些国家的经验看,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也有可能带来负面影响。一是可能引发存款搬家,二是如果制度设计不当可能导致道德风险。

  2002年,日本曾经因为取消对存款的全额保护改行有限赔付制度,出现过存款由中小金融机构向大型金融集团、外资银行和邮政储蓄机构转移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中小存款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缺乏必要的了解,从而造成公众信心下降。因此,在存款保险制度正式出台之前,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十分必要。要让存款人对存款保险有充分了解,并且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出台的有利时机,就能稳定公众信心,避免或最大程度地降低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对银行体系可能产生的扰动。

  设计不当的存款保险制度会通过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削弱市场约束,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代理问题。存款保险制度本身自1933年问世以来,便处于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实践表明,为了使存款保险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一种激励兼容型机制,也就是通过制度环节的设计来形成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各方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在具体制度设计上应当力求做到:参加成员是强制性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并设置较低的保险额度,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而我国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正是这样做的。

  一把防范金融风险的双刃剑

  一、存款保险制度利在何处

  1、存款保险可以通过对存款人的保护,防止银行的挤兑传染,达到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目的。

  银行业是国民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银行自身的脆弱性与信息不对称性决定了银行业的安全是维系在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之上的。实践表明,银行倒闭在任何一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都是不可避免的。许多国家都是通过建立和完善金融安全网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

  存款保险制度是金融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对中小储户存款的有效保护,防止个别银行挤兑而引起金融恐慌,动摇整个银行系统的稳定,从而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稳定运行。各国的实践经验证明了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银行的挤兑,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乃至整个经济体系的信心,使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2、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缺乏存款保险制度的市场通常会使小银行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大银行通常会被认为是太大而不会倒闭,同时认为政府无法承受大银行倒闭的后果,因而会对其采取一些支持的措施,使大银行在市场竞争中享有一定的竞争优势。存款保险制度可以使不同规模的银行获得同等的公众信心,有利于所有金融机构进行公平的竞争。

  3、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利于构建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

  对出现严重问题、破产或行将破产的金融机构进行处置,是存款保险机构的重要职能之一。通过存款保险机构对有问题银行的尽早介入,可以有效控制有问题银行的风险,降低处置成本。在有问题银行市场退出的过程中,存款保险机构以其专业化的优势,通过对存款人进行赔付,稳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同时,对有问题银行进行有效处置,并进行专业化的清算工作,逐步建立起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使有问题的金融机构能够迅速、有序、平稳地退出市场,达到优化金融资源合理配置的目的。

  4、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明确各方在机构处置中的责任,从而减轻政府负担。

  在没有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国家只能完全依靠政府资金,或中央银行再贷款来解决和处置问题机构。通过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明确在处置问题银行的过程中,政府、存款人、以及金融机构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从而使政府的负担最小化。

  二、存款保险制度弊在何处

  各国的实践证明,在经济状况和银行体系稳定的条件下,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确立存款保险的运行规则和处置问题银行的程序,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公众对银行体系的公信力,可以在处理少数银行倒闭的问题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得金融安全网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与此同时,也不可忽视在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设计不佳的存款保险制度则会通过降低存款保险制度参与者的激励,削弱市场约束,引发道德风险、逆向选择和代理问题,不利于长期的金融稳定。

  1、引发道德风险问题。

  道德风险是指由于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存款人放松了对银行的监督,削弱了银行的市场约束。同时,在实行统一费率的情况下,投保银行的风险不与保费挂钩,银行的经营者意识到由于有政府提供存款保护,使得挤兑是不可能发生的,因而这种由于存款保险带来的补贴对银行产生了过度承担风险的激励,使银行更倾向于选择风险更大的资产组合。

  2、发生逆向选择。

  逆向选择是指在自愿型、统一费率的存款保险制度中,存款保险制度对经营不善的银行会更具吸引力,经营状况最佳的银行有可能会选择退出存款保险体系。由此就会引起其他银行的保费上升,用以抵补处置问题机构产生的成本。此举势必引发另外一些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退出机制。周而复始,最后只有有问题的银行会保留在体系之内,使存款保险体系变得十分脆弱。

  3、出现代理问题。

  代理问题源于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存款保险机构与政府部门、投保银行、存款人以及纳税人各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例如,存款保险机构有可能出于自身考虑,将自身利益置于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之上,从而延缓对有问题银行的处置,导致处置成本的增加。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因素影响,对一些特别机构特别对待,因而损害了存款人的利益。因此,存款保险机构必须同中央银行、银行监管当局以及其他政府部门相互合作,共享信息,提高决策与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

  三、国外存款保险实践

  存款保险制度自1933年于美国问世以来,便处于不断修改完善过程中。实践证明,为了使存款保险能够有效地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除了制度本身设计良好之外,还必须依靠中央银行的审慎监管、银行稳健的财务制度和信息披露体系以及行之有效的法律法规作为强大支持。设计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应该是一种激励兼容型机制,也就是通过制度环节的设计来形成各种合理的激励机制,以促进存款保险制度所涉及的各方的良性发展,从而达到维护金融稳定的目的。

  国际经验表明:首先,有效的存款保险必须以法律的形式予以明确规定,以作为存款保险得以实施的保证。其次,存款保险机构所代表的应是存款人和纳税人的利益,拥有足够的透明度和公众信任度。再次,由于存款保险与最后贷款人和银行监管者的作用是互不相同的,因此应设立单独的存款保险机构,独立行使存款保险的职能,以避免受到其他行政因素的影响。但同时,存款保险机构必须与金融安全网的其他参与者紧密合作,共享信息资源。

  此外,存款保险机构还应具备特别融资的权力,保证在需要时保险基金足够赔付存款人和承担处置问题机构的成本。在存款保险制度的细节设计上,参加成员应是强制性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制度,并设置较低的保险额度,以避免引发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在问题机构的处置上,必须保证能够及时、有效地处置问题机构,并在机构发生倒闭的情况下,立即对存款人进行赔付。

  最后,由于存款保险的目的是当银行倒闭时,对存款人进行赔付,以保证其利益不受损害,存款保险本身并不能阻止银行的倒闭,只能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因此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应建立在一个稳健的银行体系的基础之上,而非当金融体系面临巨大风险,大批金融机构濒临倒闭之际。

  视点:存款保险制度面临现实问题

  建立激励机制相对完善、充分发挥市场约束作用的存款保险体系,是我国金融安全网建设的长远目标。但是,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内控机制良莠不齐,决定了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不可能一蹴而就,应当分步进行。当前的首要目标是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主要任务是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初步形成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性框架。现阶段,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建设需着重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设立存款保险基金

  建立相对独立的存款保险公司是我们的最终目标。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存款保险成员银行缴纳的保费;二是政府(财政)出资。由于我国金融机构历史包袱比较重、盈利水平不高,存款保险费率厘定不能过高并且保费只能逐年提取,因此,这部分资金的累积需要一个比较长的过程。目前我国中央财政负担比较重,为存款保险基金所能提供的资金十分有限。为应对商业银行当前面临的风险,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初,可考虑由中央银行先行用再贷款垫付(设立存款保险基金),以后逐年由保费收入偿还。因而比较可行的做法是:先制定并实施存款保险计划,以中央银行垫付再贷款的方式设立并运转存款保险基金。

  2、明确存款保险范围

  从维护系统稳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出发,应当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将所有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在华营业性机构和邮政储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

  从国际实践看,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和地区,绝大多数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国际经验表明,要求所有的储蓄机构参加存款保险是保证存款保险体系成功的关键。从我国国情来看,我国目前事实上实行的是国家对个人实行全额偿付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在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向显性存款保险制度切换过程中,如果不采用强制型存款保险,则会因面临逆向选择和软约束问题而使计划落空:风险低的机构嫌保费过高而不愿加入;高风险的机构即使不加入,一旦出现支付危机国家还得救助。因此,目前情况下实行强制型存款保险制度是我国的现实选择。

  存款保险的资金范围,应当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以及由商业银行存管的证券投资者以个人名义开户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但银行同业存款、政府存款、银行所有者和经营者存款等应排除在保险范围之外,以有效提高市场约束,降低道德风险。

  3、实行差别存款保险费率制度

  存款保险费率的确定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单一费率方式,另一种是差别费率方式。单一费率方式是存款保险成员机构按统一费率标准交付存款保费。差别费率方式就是存款保险机构根据成员银行不同的风险等级,确立不同的存款保险费率档次;成员银行缴付存款保险费率的高低与反映其风险状况的资本充足水平和监管评级挂钩,资本充足率和监管评级越高,保险费率就越低;反之亦然。鉴于目前我国不同类别银行间风险差别较大,从公平原则和防范道德风险角度出发,应当实行差别费率。

  4、对存款人实行有限偿付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偿付的最高标准一般按照一国人均GDP的倍数来确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推荐的标准为3倍。另一个在国际上比较认同的偿付标准是使90%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如果按人均GDP的3倍来计算,我国存款保险偿付的最高限额不到3万元人民币。考虑到我国居民投资渠道单一,金融资产主要表现为银行存款,为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的利益,应以覆盖面为主考虑偿付限额,以使90%以上的存款人得到全额偿付。在限额偿付时,个人及机构债权人同等受偿。

  5、其他有关问题

  一是加快制定《存款保险条例》,同时修改《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一条,将其中的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改为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债权人以清算财产平等受偿。参加存款保险制度的存款按存款保险制度有关规定受偿。

  二是尽快建立一支高效精干的金融机构清理、清算专业人才队伍,提高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效率。

  三是做好有关存款保险制度的宣传解释工作,防止因存款人对存款保险制度缺乏了解而引发存款大搬家。

  链接:什么是存款保险

  存款保险就是为从事存贷业务的(存款类)金融机构设立专门的存款保险机构(基金),各成员机构向保险机构(基金)缴纳保费,当个别成员机构面临危机或破产时,由存款保险机构(基金)向其提供流动性资助或者代替破产机构在一定限度内对存款者给予偿付。它是政府采取的一种增强银行体系稳定性,保护小额存款者免受银行破产损失的一种机制,是金融安全网的补充。

  存款保险制度始建于1933年美国,1933年美国国会通过格拉斯·斯蒂格尔法,设立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个别银行出现流动性问题甚至发生倒闭,都是不可避免的事情,这是由银行业的资产负债特点所决定的。因此,对银行进行救助或对倒闭银行的处置是各国政府都必须面对的问题。

  对经营失败的银行,最直接简单的处置办法就是破产清算,由股东、存款人来承担破产损失,无需动用政府的财政资金补贴,纳税人几乎不用付出任何代价。这既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又可以提高监管的效率,防范因政府财政性救助而引起的道德风险。然而,银行的倒闭会引起社会公众信心危机,进而会冲击金融体系和经济体系,给整个社会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所以大多数国家的银行监管机构都不会对银行倒闭坐视不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由成员银行分担个别机构经营失败风险,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做法。目前有67个国家和地区先后建立了存款保险体系,主要发达国家都有比较完善的存款保险制度。实践证明,良好的存款保险制度,在提高公众对金融机构的信心、形成有效的市场退出机制、减轻政府负担、降低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上海证券报易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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