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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信托 融资限制有望放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5:57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实施了两年多的《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正面临重大突破。记者昨日获悉,由银监会起草的《信托投资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从本月18日起公开征求意见。信托房产业均受益

  据介绍,该征求意见稿首次提出,对于存续期限不少于3年,募集额不低于5亿元的房地产信托项目,其信托合同份数可以不受200份的限制,而“资金信托合同不得超过200份(
含200份)”正是《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所明确要求的。昨日,衡平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负责房地产项目的一位负责人表示,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定版,对信托投资公司和房地产开发商来说都是一个好消息。这说明监管层已流露出这样一个态度,那就是在规范运作的前提下,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更多地进军房地产业,“这也算得上是该征求意见稿最大的亮点”。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

  据了解,信托投资公司以贷款方式运用房地产信托资金时,只能对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发放贷款。 但征求意见稿第43条表示,如果信托投资公司具有5个以上熟悉房地产知识的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了深入详细的尽职调查、信托合同份数未超过200份等六个方面的条件,即便是不完全具备“四证”的房地产项目,信托投资公司依然可以发放信托贷款。

  意见稿还指出,信托投资公司收取信托收益的15%作为管理费,保管人收取信托收益的5%作为保管费。当房地产信托资金未能实现收益时,信托投资公司和保管人不得收取管理费或保管费。

  据介绍,对“四证”不全项目的补充规定,实际上是放宽了信托资金贷款的发放,而将信托投资公司和保管人(即符合条件的银行)收取的费用进行明确规范,也是第一次。本报记者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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