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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银行垂涎中国金融行业衍生品市场(热点海内外)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20日 01:06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孙珏 编译

  截至10月中旬,已有11家外资银行先后获得了由中国银监会颁发的从事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的许可。

  这表明,2004年3月1日生效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
称《办法》)正为外资银行在中国开展金融衍生产品业务顺利“开路”。

  外资银行跃跃欲试

  最近,英国《银行家》杂志以《中国迈开解禁第一步》为题,发表了有关中国允许开展衍生品交易的分析文章。该文作者认为,随着中国准备在2007年开放银行业市场,中国正在成为全球银行、外汇和其他衍生品市场的焦点。尽管现在离开放市场还有一段时间,但这在一定程度上证明中国准备切实履行加入WTO时的承诺。

  曾与中国银监会在修订法规方面合作共事的国际互换和衍生金融产品协会首席执行官皮克尔在接受《银行家》杂志采访时表示,中国新颁布衍生品交易条例是为金融机构所广泛欢迎的关键性的发展举措,此举将会极大地推动中国场外衍生品市场的发展。现在,很难估计出中国的市场规模和该地区投资银行所拥有的潜在机会,但很明显的是,此项《办法》的颁布代表着中国这个潜在市场的苏醒。

  尽管现在没有数据可以说明中国市场的规模,但根据荷兰银行(香港)的亚太区衍生产品市场负责人麦克威廉姆估计,目前中国利率衍生品市场一年可获得的收入为5亿美元,而且这一市场潜力仍在增长。麦克威廉姆坦言,中国是一个以我们自己和我们的竞争对手为主要焦点的地区。部分是因为我们众多重要的国际客户正在中国建立起他们的业务,所以我们需要为他们提供服务。另外,我们也想以通过为本地公司提供服务的形式来拓展我们的客户群。

  机遇与挑战并存

  尽管《办法》的颁布意味着中国正在为2007年全面开放银行业市场作着准备,但正如《银行家》杂志分析的那样,所有的衍生品市场的协调工作仍将由独立监管人员完成,而他们本身还肩负着监督不同新的金融产品的职责。外国银行家们说,如果此种情况继续延续,在中国开展业务仍然将是复杂的,因为还会有许多除最终审查金融产品以外的工作事情需要监管人员完成。

  面临外资银行抢滩中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现状,外资与中资银行之间的竞争在所难免。《银行家》杂志援引法国百富勒银行固定收入衍生品市场亚洲区负责人TSCheah的观点表示,面临最严峻考验的将是中资银行。这一观点认为,中资银行因为靠近市场的原因而获得了大量的收益,并已与享有声誉的公司建立起了关系。但是一旦外资银行能够直接与终端客户开展业务的话,中资银行有必要去适应这个环境,并保持自身竞争力,从而成为一个风险承担者和金融产品提供商,而不仅仅只扮演中间商的角色。但荷兰银行的麦克威廉相信,中国四大国有银行不可能失去很多业务,新《办法》的颁布将给中外资银行创造一种平等的竞争环境。

  而随着外资银行纷纷取得在中国开办金融衍生产品的资格,外资银行间也将展开新一轮竞争。摩根银行常务董事、负责中国内地和中国香港信贷和利率市场的丹尼斯·万表示,那些在亚洲其他地方有着特权和在衍生品市场享有良好声誉的专业金融机构将有可能会首先展开竞争。据说,每家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发展历史也将会是市场取胜的关键性因素———因为没有一家已经获得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不强调他们的银行在中国已经开办多年了。

  中国需要提高监管水平

  此外,国际互换和衍生金融产品协会首席执行官皮克尔也指出:本地衍生品市场的发展速度不仅需要有良好的法制框架和清晰的法律条文,而且市场参与者还需要获取有关衍生品工具和风险管理收益的信息。

  显然,中国监管机构要做的不仅是订立法规条文开放市场,还需要在衍生产品交易市场开放后,进一步学习如何监管好市场,并且进一步公开相关信息,在增强市场透明度的同时,切实规范市场交易行为。

  衍生品市场开放背景()

  简而言之,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源于可绑定债务或证券、货币、商品、其他资产资产的价值。该种金融产品可以用于套期保值或可对未来价格造成的波动进行投机。合理运用金融衍生产品可以有效地避免或减小由于汇率、利率以及产品价格等波动所造成的损失。

  在银监会2004年2月颁布的《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中,将衍生产品定义为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工具。

  毫无疑问,中国作为全球重要经济体,与世界的联系已经越来越联系密切。中国的贸易额已占全球份额的7%,中国的企业需要衍生产品来进行套期保值。

  值得注意的是,这次《办法》中把可以申请开办衍生产品的金融机构限定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法人,以及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毫无疑问,这将把券商、投资银行、基金公司和期货公司排除在了衍生产品交易的大门之外。对于想要做衍生产品的外资银行而言,他们也必须首先在中国有经营离岸业务的分支机构,然后才有资格向银监会提出开办金融衍生产品业务的资格。

  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新《办法》最明显的变化在于,明确同意开办其他带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场外衍生品,而不仅是先前央行批准的、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产品。就品种而言,新《办法》允许开办涉及资产的衍生产品,如外汇衍生产品等。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20日 第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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