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华
当制度机制不利于企业内外交易时,员工的相当一部分勤劳是为了对冲制度成本。这些企业的职工不仅必须更勤奋地工作,而且只能得到更低的收入。因此,做好制度方面的调整和准备,是做好其他一切方面准备的基础。面对WTO,只有完成全面的企业体制创新和转型,形成内部制度优势,政府行政制度和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改善,塑造外部制度环境,中小
企业才能形成发挥其优势,规避其劣势,在挑战中获胜的制度基础。
首先是产权制度创新。如果说中小企业所有制多元化和国有中小企业改制是中小企业第一次产权制度创新的话,目前以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需要进行“二次”产权制度创新,即建立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特征的产权制度创新。为此,一要澄清集体企业同地方政府的产权关系,确保集体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蚀。二要通过实行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对集体企业的产权结构进行改造,明晰企业内部的产权边界。三是对有发展前途、规模不断扩大的集体企业改造为集体经济成份控股的股份公司。而对于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来说,要谋求更大的发展,就必须逐步打破原有的家族企业制度,实行社会化的产权。这主要包括:明晰家族成员之间的内部产权和进行公司制和股份制改造。
其次是管理制度创新。原始型的管理充其量只是严格管理,管得再好,它也不是科学管理。而现在的中小企业绝大多数仍处于原始管理阶段。真正好的科学管理必须要有监督管理。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质量管理、人事管理、营销管理、财务管理、薪酬管理、组织管理、战略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的制度创新时,还得建立有效的约束和制衡机制。而这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企业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相分离的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实现管理的专业化和制衡化,使原来的利益共同体导向朝命运共同体导向转变。更为重要的是在WTO环境下,技术壁垒和绿色壁垒使得中小企业不得不注重由生产质量、劳工工作环境、环保等方面所构成的生态管理制度的建设。所以,管理制度的创新可谓是中小企业健全民主管理渠道,增强与其他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利剑。
再次是政府行政管理制度创新。由于长期来我国政府一直关注的是国有企业,使民营企业遭遇到严重的不公平待遇。而在民营中小企业迅速发展的今天,由于历来形成的惯性,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相比,政府对中小企业的金融、财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政策扶持还是存在较大差距的。这也是与WTO国民待遇原则背道而驰的。政府行政管理必须进行制度创新,放权让利,做好服务,为中小企业的迅速发展创造条件。一是创新融资渠道。在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建立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制度的同时,鼓励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和项目抵押融资,进行创业资本融资制度的创新。二是政府应在财税政策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如减免部分税收,提高一定比例的折旧率。三是各级政府应在对中小企业进行教育培训、科技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如举办不同形式的经营管理培训班,建立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制度等。
最后是法律制度创新。在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不懂得国际经贸活动的法律法规的中小企业越来越多地感受到国际惯例难以应对。因为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而我国还没有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护实力微弱的中小企业。应建立健全中小企业的法律保护体系:一是进一步立法保护。虽然我国于2003年1月实施了《中小企业促进法》,但这只是一小步,因为该法律条文中打上了政策指导性的烙印,这与法律所特有的强制性和可操作性还有不小的距离。今后,应以《促进法》为基础,构造一套较完整的保护中小企业的法律体系,明确中小企业的责任权利,保护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如出台中小企业经济政策法、中小企业从业人员制度法、中小企业投资奖励法、技术革新促进法、中小企业资本形成法、公正平等法等等法律法规。二是设立专门机构。有了保护和规范中小企业的立法,更为重要的是保证贯彻落实。为此,我们还应设立相应的机构,可考虑成立中小企业发展协调办公室或者中小企业管理局,负责中小企业的指导、协调和政策制定是非常必要的。
《市场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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