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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号”基金公司航期尚远?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1:45 21世纪经济报道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进程远没有那么快。”日前某知情人士告诉记者,尽管中国人民银行早在1个月以前就宣布原则上同意商业银行发展基金业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近日又获悉工商银行有望率先获批,不过这位知情人士对此消息的准确程度持保留态度。

    在获得进入资格后,“银行号”基金公司离我们到底有多远?

    “工行号”猜想

    某商业银行基金托管部人士告诉记者,对于所谓工商银行有望获批成立第一家商业银行发起的基金公司的说法,其实是工行希望效仿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模式———以海外机构回内地合伙投资的形式组建。据悉,工行向证监会提出申请之时正值人民银行就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之事正式表态,因而在某种程度上给市场以错觉。

    银行涉足基金在海外极为普遍,而国内也不乏外资银行参股基金公司的先例。2003年3月,湘财合丰基金管理公司(今湘财荷银基金管理公司)向荷兰银行出让了33%的股权,开外资银行参股国内基金公司之先河。

    今年6月,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在“2004年在华外资银行会议”上首次表态,表示正在酝酿和研究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准入问题。此后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中银国际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获批成立,这算得上是首家内地银行间接参股的基金公司,其三大股东分别为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67%)、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16.5%)和美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16.5%),其中中银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则是中国银行在海外设立的全资附属机构,也是中国成立时间最早的海外投资银行,中国银行借此将触角成功延伸到基金业。

    同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工商银行,其海外机构工商东亚职能与中银国际控股相似,成立于1998年的工商东亚,是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东亚银行携手收购英国国民西敏证券(NatWest Securities)亚洲区证券银行业务而成立的合资投资银行,据这位知情人士介绍工行的计划极有可能是工商东亚以合资者身份在国内组建基金公司。

    政策救市之“基金版”?

    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召集工、农、中、建有关负责人召开关于银行发展基金业务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座谈会,证监会、银监会相关人员出席了此次会议。

    “我都没想到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的事会这么快公布。”一位参加了9月15日座谈会的人士透露,“这其中很大程度上还是出于稳定市场信心的考虑。”

    9月9日大盘跌破1300点的市场心理关口,9月13日一度跌至1258点。9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经济工作会上的讲话谈到落实“国九条”,充分保护投资者利益,市场连续两日走出报复性反弹行情,而9月16日出台的央行同意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无疑也是对于市场的一个重大利好。

    “实际上现在从监管层到各家银行都还在研究一些设立基金公司的细则。”这位知情人士透露,“其中关于银行基金公司设立的形式、组织结构,监管部门之间尚存在分歧。”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无非两种形式:新发设立和收购。重组现有的基金公司,都存在一个与其股东谈判的繁琐过程,显然财大气粗的商业银行更倾向于新发设立自己的基金公司。已经在销售、托管方面具有强大网络与软硬件支持的商业银行未来在经营自己的产品时相信不仅会轻车熟路,而且更会干劲十足。

    “银行号”基金公司一旦成立,受到冲击最大的无疑是现在的国内基金公司。和商业银行相比,基金公司无论是在资金实力,还是客户资源以及网络建设方面,都不足以与其相抗衡。

    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为推动金融业改革,开展业务创新和多元化经营以及分散间接融资风险,提高银行国际竞争力,央行方面一直都在大力推动此事,相形之下,证监会则显得顾虑重重。

    或许,也正是因为这种种原因,监管部门的分歧至今仍未能消除。

    航路上的礁石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公司还存在一个重要的防火墙问题,即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如何隔离,防止银行利用自身业务资源,特别是客户资源向其旗下基金公司进行利益输送。

    某商业银行研究人员举了一个例子,银行本身具备货币市场的自营资格,而货币市场、债券市场也将是银行号基金公司未来投资的重要领域,如何防止二者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这位研究人员告诉记者,他们正在研究各项措施,诸如IT系统分隔,管理层分离,禁止新基金公司与银行之间的高层兼职等等。

    而一旦银行自行设立基金公司,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者持有股份。”这也就意味着商业银行不能托管其下辖的基金公司发行的产品。“如果解决不了托管的问题,基金发行的金额越大,客源越大,也就意味着给他人做嫁衣裳。”某商业银行托管部的负责人说,除非银行之间签订互为交换的协议,否则由托管而派生的其他业务以及客户资源就会落入其他银行囊中。

    此外,如果市场出现大额赎回,基金公司产生融资需要,能否向股东银行直接融资?这也是银行设立基金公司后可能会出现的新问题。刚刚颁布的《基金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待相关细则的制定,同时也是对监管层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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