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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股暴利难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1:35 上海证券报

    问:我在2001年3月21日,通过西安凡森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凡森公司")以每股3元的价格认购了陕西西北新技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西北实业")股权18万股,支付凡森公司股份认购款54万元。2003年西北实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成功,但我的股票至今不能流通,经查询得知凡森公司至今未把股票过户到我的名下,请问我该怎么办?

    志愿团专家:你所述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根据《公司法》规定精
神,自然人可以在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时认购股份,但应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你的情况属于受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而非认购股份。一方面应于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三年后进行,另一方面不能改变原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性质,你以自然人身份购买凡森公司持有的社会法人股,应经股份公司原批准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股权过户以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据我们了解,西北实业系2001年1月8日经陕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原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1999年4月9日,你于2001年3月21日受让其股权时,凡森公司持股不足三年时间,你们双方的转让与受让行为违反《公司法》有关发起人持股期限的规定。另外,你作为自然人受让社会法人股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亦不符合有关政策规定。因此,西安凡森公司无法向你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你2001年3月21日的受让行为是无效的。

    即使你在股份公司设立三年后受让西北实业公司股份,由于在香港上市流通的西北实业公司股份,系H股,即在内地注册而在香港公开募集的股份,并非全部股份。也就是说,原社会法人持有的股份性质不因公司H股在香港上市而改变,在公司设立满三年后只可协议转让,不能在香港挂牌交易。

    问:某公司当初托管在北京STAQ交易系统时,社会公众股分红派息正常进行,但撤牌后交由公司自管后,2001年开始分红派息卡壳。据公司称,公司作为中外合资企业,不适合向国内个人派发股息。而作为公司职工个人,早已领取职工股2001年股息。随着近期证券市场各种利好政策的出台,我想知道,该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股息问题能得到解决吗?

    志愿团专家:公司股东有权获得公司分配的股利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则,这一基本原则当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亦应适用。目前我国并没有因公司是中外合资企业而不适用向国内个人派发股息的法律规定,国内某部委亦无权作出这样的规定。故,广西玉柴公司应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派发股利。如该公司拒不向社会公众股股东派发股利,股东可依据公司法第111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侵害股东合法权益行为的诉讼。

    问:某公司突然公布贷款20亿元的消息,结果股票价格大跌,我遭受严重损失,这种行为算不算违规?

    志愿团专家:不知你的消息来源于何种媒体,每个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市公司只对该报刊披露信息不实或重大遗漏负责。如果贷款20亿元这样的重大事项刚刚发生,公司及时披露就没有什么不对的,如果属于原来的贷款,现在才公布就有隐瞒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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