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券商创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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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1:16 上海证券报 | |||||||||
    自今年8月中旬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出台以来,许多证券公司积极响应,认真准备。截至目前,中国证券业协会已受理12家公司的申请材料。近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第一次评审工作会议,按照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经充分讨论、严格评议,最后表决通过中信证券(资讯 行情 论坛)、光大证券和中金公司成为首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
    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 蒋健蓉:落实分类监管 以创新促规范     随着今年8月底证监会下发《关于选择若干证券公司进行试点工作的通知》以及证券业协会出台《中国证券业协会试点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第一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近期浮出水面,标志着券业创新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试点既是推进券业创新工作的一个起点,也是推进券业"分类监管"的一个重要步骤。第一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近期浮出水面,标志着券业创新试点工作已经正式启动。     经过十几年的发展,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已体现出分化,这是实施"分类监管"的基础。尚福林主席在"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研讨会"上表示可以将证券公司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批公司管理比较规范,注重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创新发展,经营比较稳健,具备了持续发展的良好基础;第二类是一些公司管理粗放,内控不严,创新能力不足,经营业绩较差;第三类是个别长期违规经营,存在严重风险,甚至难以为继的公司。这三类证券公司差别的核心在于规范化程度。鼓励第一类证券公司加速发展,既是提高券业集中度的需要,也是迎接证券服务业对外开放挑战的需要。     推进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的首要意义在于建立起一套证券公司的创新体系。《通知》规定了证券业协会是创新体系的管理主体,一方面承担了创新试点证券公司的评审职能,另一方面也承担了具体创新方案的专业评审职能。其次,《通知》将有利于敦促证券公司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由于《办法》中规定的硬性财务标准均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标准实施,且要求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和对账外业务等问题进行专项审计,因此严格执行《金融企业会计准则》是参加评审的先决条件。再次,《通知》将有利于在证券业内树立示范效应,促进证券公司自觉清理各项业务,加强自身业务规范。《办法》要求申请试点的证券公司如实报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证券自营业务的情况,对存在的风险和不合规之处必须限期清理。     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试点工作中,也有三大问题值得关注和在操作上予以进一步完善。一是创新如何定义?创新的范围如何界定?获得了试点资格的证券公司究竟可以实际操作哪些创新业务?这是扶优创新监管思路贯彻中的一个难点。《办法》对券商创新的界定仍然比较模糊和宽泛,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定问题。《通知》和《办法》将券商创新界定为"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和组织创新",却没有进行具体的说明。二是如何处理创新和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相互关系?从创新内容的类别来看,目前证券公司迫切需要创新包括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的创新、资产管理等业务的创新,以及融资方式的创新。对于历史遗留问题的创新应积极鼓励,在今后的创新试点工作中也需要体现这样的精神。三是创新是否会为证券公司切实带来效益?创新的确可以为证券公司带来新的获利机会,但是风险也同样存在,这也正是《办法》要求试点证券公司必须具备较高风险防范能力的原因。因此,创新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利润,对于证券公司来说,立足于基本业务的发展才是根本。     西南财经学院 李伟:业务创新须注意防范风险     自股市2001年6月底见顶以来,长期"靠天吃饭"的券商的日子就一直不太好过,特别是其传统的经纪、自营和投行三大业务都出现了一定幅度的萎缩。据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统计,55家证券公司会员2003年总亏损额超过4700万元,其中部分券商亏损超过亿元。今年以来又有一批大中型券商相继被托管和倒闭,有学者为此甚至发出谨防中国券商整体破产诱发金融危机的呼吁。在这种大背景下,证监会出台措施鼓励券商进行业务创新以增加收入和利润来源无疑有助于其逐步走出目前的困境。     但是券商开展业务创新的同时也会相应增加其经营的风险。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1995年英国巴林银行、1998年美国长期资本管理公司、2001年美国安然公司等的破产倒闭都与从事金融创新业务处理不当有关,就连大名鼎鼎的索罗斯也曾在俄罗斯垃圾债券市场上蒙受了20亿美元的损失。反观国内,目前使众多券商和上市公司陷入泥潭的假国债投资、真委托理财不也曾是某些券商所谓的"业务创新"吗?由此可见,能否对风险进行有效地识别和管理是券商开展业务创新成败的关键之所在。     券商要有效地防范和管理创新业务带来的风险,必须着手解决好以下问题:     首先,要完善内部的风险管理体制并构建有效的防火墙。从此次获批的3家券商来看,中信和光大分别在上海和香港上市,中金则是国内建立最早和发展最快的合资券商,他们在风险管理和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均位于国内券商前列,这说明管理层非常重视试点券商的风险管理工作。而以前导致券商从事委托理财等业务风险较大的重要因素之一就是其内部管理机制的不健全。     其次,要借鉴和吸收国外同行在产品开发和风险管理中的先进经验。国外主流券商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发展较早且无论是从整体规模还是质量来看都发展得比较好。国内券商可以充分利用"后发优势"借鉴国外在金融创新业务方面的先进经验,在产品开发初期主要引进那些在国外运行已经较为成熟且风险较小的业务品种。     再次,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券商创新业务的管理与监督。从海外市场的经验来看,监管机构一般不宜介入券商具体的风险管理工作,但可以制定法规要求券商制定完备的风险管理与控制制度并定期检查其具体落实情况。同时也应要求券商加强其金融创新业务的风险披露情况。最为重要的是,监管机构应为券商的创新业务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北京市赛德天勤律师事务所 李季先:用发展眼光看待券商创新     看待当前券商创新的意义要用发展的观点,既要认识到券商创新是走出当前券商生存危局的必由之路,又要清醒认识到当前的券商创新只能在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下谨慎推行,以防范不必要的创新风险。     首先,打破券商的生存危局只有通过创新,在发展中加以解决。目前,造成国内券商生存危局的原因除了来自券商内部管理与风险控制失控外,更多的是来自外部生存环境的变化,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对券商的影响。而所有的这一切不论是公司内部治理、风险控制,还是在加入WTO后与外资券商叫板等,都离不开券商的产品创新、组织创新和制度创新。     其次,进行券商创新必须在现有的法律监管框架下进行。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只是释放了证监会推进证券业创新的政策导向,在现有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下,除非经过监管层特批,否则券商几乎没有什么可以真正创新的余地。因此,券商如果要规避防范风险就必须遵循现有法律或得到监管部门的特别批准。     实际上,多数学者或证券界人士在谈及券商创新时都将其置于一个理想法的法律背景下,并在此背景下提出了券商创新的具体制度设计,譬如建立证券市场的双边交易机制、风险对冲机制、券商为二级市场投资者融资机制以及尽快推出指数期货等衍生产品交易机制乃至混业经营下的各种券商创新等。但现实是现实法根深蒂固,理想法却是遥遥无期,空喊"创新"改变不了我国金融业整体分业经营的现实。     在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券商的未来日益取决于券商的积极创新,其中使券商回归角色本位并建立完善、优质的营销网络尤为重要;在这一点上,监管部门有目的的引导与推动便成为一项长期利好,毕竟只有监管层倡导的创新才是证券市场振兴的真正动力源(资讯 行情 论坛)。     王孝忠:创新不能"等、靠、要"     券商创新不能等机会。获准创新试点,对已经拿到"通行证"的三家券商来说是个机遇,尚不具备条件的券商,应该在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大胆探索自己创新之路。机遇只垂青那些有准备的人,获得创新试点的券商在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控制经营风险和推进业务策划、产品设计等方面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和前期投入。券商如果不是把精力放在扎扎实实地做好基础工作上,一味守株待兔,非但昔日重整雄风无望,还有可能贻误时机,陷入更加危难的境地。     券商创新不能靠批准。有些创新产品(如集合理财)具有一定的风险,要求券商有较高的风险管理和理财能力。对试点券商进行审核,正是出于控制金融风险的需要。但券商创新试点需要批准,不等于券商创新需要批准。除了产品创新,还有管理、体制、组织、制度、经营、服务等方面的创新,而这些创新是不需要批准的。如果不做好这些体制内创新,就是进入了创新试点的行列,也会因为管理不善而把好事办砸。靠批准,不批准就不创新,这样的券商永远也进入不了创新的行列。     券商创新不能要待遇。赋予部分治理结构好的券商创新试点的权利,固然是一种待遇,但待遇既不应该是随便给的,也不应该随便要。公共产品的创新,必须符合国家的经济形势和政策走向,例如根据目前证券市场的状况,股指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还不到推出的时机。创新有一个循序渐进的时间过程,不能因为想要的创新待遇没有得到,就放弃其他方面的创新努力。     中国保监会 罗鸣:创新才能改变命运     当前中国券商的业务仍局限于流程性、常规性的"通道"业务,呈现出简单化、金融创新少、与其他金融机构脱节的特点。在市场行情尚可的情况下,诸多问题都被掩盖住了,没有显现出来。但自2001年下半年开始的,连续3年多的严重股市"干旱",已将券商推向生死存亡的关口。     面对日益严峻的生存环境,券商必须寻求新的突破,推进全面的业务创新,从而拓展市场空间,唯此才能自救。近日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与中金公司抢得先机,成为首批创新试点证券公司。证券商应抓住这一有利契机,力争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提升和创新:     第一,应加强资金能力,提升资本市场的中介功能和地位,逐渐摆脱边缘化的窘境。由于货币市场是金融机构角力的场所,因此,券商应积极谋求在货币市场上有所突破,重点在高流动性市场(如国债回购、票据、开放式基金)拓展新的业务。     第二,要以金融创新的理念和产品去挖掘市场潜力。如今证券市场正发生着结构性的变化,追求稳定收益的投资者越来越多。券商应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才优势和研究力量,推动金融产品的研发,尽可能地满足投资者日益多元化的投资需求。     第三,推动资产管理业务的发展。国外券商的资产管理业务一般占其总收入的30%左右,国内券商在这方面有很大的业务拓展空间,应根据客户需求开发出各种风险收益特征的金融产品,并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机制,从而使资产管理业务成为券商稳定的收入来源,提升券商收入结构和盈利模式。     第四,财务顾问业务被誉为低风险和高收益的"金牛奶",应成为券商的重点突破口。国有经济正进行战略性的大调整,出现了大量的并购、重组的咨询需求,国内的并购交易也快速上升;同时,外资也开始重视利用并购的方式来进入中国市场;非公有制经济的壮大,也越来越多地参与到国有资产结构性调整的进程中来,这些都为财务顾问业务提供了市场机会。     中国特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乔明:创新有利于增强市场功能     受历史影响,我国金融体系内行政管制力量太过强大,市场机制调节范围和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证券行业的监管带有我国金融体系监管的一般特征,市场机制取代行政管制需要一个长期过程。当前我国证券市场尽管不断放松管制,市场调节的范围不断扩大,但整体上看管制程度仍然比较高,市场机制受到抑制,市场发挥作用的空间被压缩。从上市主体遴选、发行上市期限、发行定价、融资规模、再融资条件,以至于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限定等许多方面都存在金融抑制现象。管制取代市场扭曲了证券市场运行机制,造成证券公司业务雷同,盈利模式单一,影响了证券市场正常功能的发挥。这次监管部门推进券商创新活动的举措,首先是监管理念的创新和突破,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场参与主体的主观能动性,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增强资本市场功能。     面对国内银行强大的金融工具创新攻势,券商的业务空间一度被压缩在经纪业务和证券发行业务上,其他如单位和个人的委托理财业务证券公司的优势逐渐丧失。正如国内某大型券商的董事长所说,"10多年来,由于制度上不允许券商的业务创新,所以我国证券公司几乎没有推出过一项真正符合投资者需求的自主创新产品。"对创新活动的限制严重地影响了券商在金融行业中的竞争力,削弱了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的地位和作用。今后在新的监管理念和环境下,券商通过业务创新、经营方式创新、组织创新等将开发丰富的金融产品和金融工具,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收益和风险要求,尝试为客户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方案,增强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功能、风险管理功能、信息功能和价格发现功能。同时券商创新有利于券商建立面向客户的经营理念,探索并形成自己的经营模式和盈利模式,培养企业核心竞争力。券商创新将促使券商分化,强化优胜劣汰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环境,从而最终加强资本市场在金融体系中的功能和作用。     长江证券研究所 朱心力:创新试点是手段不是目的     实施券商创新试点不是目的而是手段,其最终目标是促进券商主动走上规范发展之路,这就需要发挥创新试点所具有的引导示范作用。     首先,引导券商运用品牌竞争策略。我国券商业务的同质性较高,对投资者来说选择哪家券商意义不大。而进入创新试点的券商能够带来巨大的品牌效应,表明监管层对公司经营管理和风险控制能力的认可,相关券商通过创新也能够增加产品种类,满足客户多层次的要求。品牌效应将对客户形成巨大的吸引力,提高相关券商的核心竞争力。     其次,引导其他券商自觉加强风险控制和规范运作。要取得创新试点资格的券商必须严格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制度,限期清理不合规的资产管理、债券回购和自营业务,并且要聘请专业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这些政策导向将引导其他有望成为创新试点的券商建立规范的业务运作体系和内控制度,从而有助于降低证券行业的经营风险。     再次,引导券商实施集约化经营。进入试点的三家券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都属于某一个金融控股集团下属的证券类子公司,都有着强大的股东背景。事实上,随着证券业对外开放的深入,我国券商面临着来自国外投资银行的巨大竞争压力,要想与国际投行巨头同台共舞,必须实现集约化经营,提高自身抵御风险的水平,金融控股公司就是一种有效的模式。券商可以通过并购和强强联合,或者主动与商业银行实施股权方面的战略合作,逐步走向金融控股公司之路,以应对国际化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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