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慎看待上市公司一破了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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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1:15 上海证券报 | |||||||||
    *ST宁窖(资讯 行情 论坛)破产风波让人们看到,随着时间的推移,个别上市公司的破产不可避免,因此,广大的投资者迟早还得面对着个别上市公司破产的命运。     上市公司的破产是符合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的。因此,作为投资者,无需为上市公司的破产而大惊小怪。但上市公司的破产务必慎重从事,特别是不应该一破了之。
    首先,是应解决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问题。按《破产法》规定,破产公司的资产将首先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其次是国家税收,再次是登记在案的债权人债务,最后才轮到股东。而由于上市公司的破产往往都是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对于流通股股东而言破产将意味着血本无归。如*ST宁窖的净资产只有5705万元,而其债权人的债务达到了2.7亿元,这原本已是"杯水车薪"了,如此一来,这"杯水"又如何能洒到流通股股东的头上呢?也正因如此,破产便成了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要挟流通股股东的一种手段,如某公司的重组,就以破产来要挟,从而侵占了流通股股东50%的股权。如何在破产的过程中保护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使流通股股东逃过血本无归的噩运?笔者认为有必要解决对流通股股东的补偿问题。流通股股东是上市公司破产后的最大受害者,作为政府部门来说,给予流通股股东以适当的补偿是应该的。     其次,是要对上市公司的破产进行"问责"。一是问责上市公司的"高管"。这些人占据着上市公司的重要位置,拿着上市公司的高薪,本应为上市公司的发展尽职尽责。而上市公司之所以会走向破产,显然是这些高管们在其位而未能谋其政,有的甚至是想方设法地把上市公司的利益据为己有的结果。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之时,显然应该追究这些高管们应承担的责任。二是问责上市公司的"大股东"。上市公司的"大股东"是上市公司命运的实际"主宰者"。它们在上市公司里"一股独大",为所欲为。一些大股东因此而向上市公司伸出了罪恶的魔爪,把上市公司掏空。可以说,对于上市公司的破产,大股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面对上市公司的破产,理应追究大股东应付的责任。三是问责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承销商。有的上市公司本来就是造假上市的。对于这类公司的破产,有必要追究承销商的包庇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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