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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类人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10:38 南方都市报

   本报讯 据新华社报道,证监会近日明确规定,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他们主要是:担任因经营不善而破产清算的公司的一把手,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
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违法行为或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被开除的国家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等等。
责任编辑:张克然姚虹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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