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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视“制度性”个人金融风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8:52 中国经济时报

  时报时评袁幼鸣

  日前,新华社披露“国家收购违规金融机构个人债权”的消息。这一做法的核心内容为,就面临破产清算的违规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收购;对各类债权凭证、委托理财资产和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被挪用的有价证券,10万元以下全额收购(本金),10万元以上部分九折收购。此外,就个人债权的
界定以及甄别个人债权、防止机构债权混充个人债权事项,做出了相应规定。

  此前,内地金融机构出现危机被处置,个人债权均由国库“埋单”。依据以上做法,由国家指派的收购方获得个人债权让渡后,将参加相关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显然,后一种情况基本上没有发生的可能性,因为,已经透露出的信息显示,目前进入处置程序的德隆系金融机构资产状况都十分恶劣。

  于是,不难发现,对由于种种原因、以种种方式与违规金融机构生产“债务关系”的大额投资者(譬如信托计划购买者)来说,国家收购个人债权意味着蒙受损失。为此,首先要对这些投资者表示同情。之后,“换位思考”又能够看出,对于违规金融机构酿成的风险,即使按照打折方案收购,涉及个人部分的主要损失依然由国库填补。

  平心而论,硬性指称被处置金融机构的大多个人债权人参与了违规金融活动,明显证据不足。一些金融产品本不该获准面世,部分打着业务创新幌子的金融活动长时间公开进行,最后才被判定为违规,首先暴露出了有关政府部门监管乏力、滞后、失效的责任问题。对金融产品风险和金融机构经营状况,固然存在投资者关注不够现象,但与之并存的事实是,投资者处于严重“信息不对称”状态,了解金融机构经营状况与评估产品性质的渠道匮乏。

  另一方面,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作为企业法人的金融机构如果破产清算,与机构债权性质相同,个人债权也应由清算资产偿付,如清算资产(包括延伸的保证基金、保险权益)不足以偿还债务,损失由投资者自己承担。当然,处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期间,金融业市场化属于一个过程,要求投资者在认知上“脑筋急转弯”也非实事求是。

  但是,各种因素“对冲”之下,一个不得不接受的事实是:“转型”中的事物往往有一个质变的“歧点”。必须认识到,此次对大额个人债权打折收购,就是“歧点”标志,如其公开申明“已示告诫”——“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那样。

  之所以同情蒙受损失(同时又被直接“告诫”)的投资者,在某种意义上,这些投资者为更多的人支付了成本。与此同时,需要提醒社会公众的是:到高度重视隐藏在身边的金融陷阱的时候了!

  至今为止,多数社会公众投资理财,习惯以为金融风险总归有人负责。事实上,变化已经在“具有决策能力的人”中间酝酿了一段时间。他们认为,首先,由于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由国家信誉担保,金融机构在经济学意义上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要打破“道德风险”一再“发作”的恶性循环,必须“斩断”金融机构具体行为与国家信誉的直接联系;其次,不再为金融风险负责,还可以达到将广大社会公众引入“博弈之局”的目的——怎样淘汰不良金融企业呢?投资者或储户出于防范风险的考虑,挑选银行、券商以及其他类型金融服务机构,“以脚投票”,是淘汰不良金融的有效办法。基于以上考虑,不久前,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就公开撰文“吹风”,对存款人、投资人、投保人不能“保护过度”,只能进行“有限保护”。

  据了解,目前,证券投资保证金有限赔付制已处研究中,商业银行存款有限赔付制正酝酿着。而此次打折收购大额个人债权作为一个讯号,再清楚不过地表明:“制度性”个人金融风险已经来临。

  在此背景下,不言而喻,提升金融监管效率是有关部门不可推卸的责任。现实情况是,亟待监管的问题比比皆是。譬如,一段时间,一些基金公司所进行的保本型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宣传便引起了不少议论,其是否真实、准确、诚信,就等待监管部门给个说法。

  老老实实地积累个人财产殊不容易,广大公众自然该认识到,信托投资、委托理财等“个人金融服务”被“告诫”风险仅仅是第一步,无论是急是缓,以后会有更多领域被“制度性”地确定“存在风险”,直至银行储蓄在内。打理财产,小心为妙。在技术层面上,更需避免自己身处事物质变的“歧点”之中。相关报道见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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