攻坚期只剩四年 千八国企赶搭政策性破产末班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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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8:45 南方日报 | ||||||||||||
国资委一位知情人士日前告诉记者,目前我国急需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的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还有1800多家。他同时向记者透露,从今年起,政策性破产将在4年后退出历史舞台。 这就意味着,4年后,所有国有企业、外企和民营企业将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按照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和规律运转,平等竞争、适者生存,否则都可能被重整或者被破产清算。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陈清泰告诉记者,作为一个特殊时期解决特定问题的产物,政策性破产只能完成解决计划经济遗留问题这个阶段性的任务,而国企从政策性破产走向依法破产,将意味着中国市场经济地位最终确立。 企业政策性破产四年攻坚 国资委这位知情人士说,目前亟待通过政策性破产退出市场的尚有1800余家企业,核销这些企业的同时将承担其形成的1700余亿元呆坏账的艰巨任务。因而,接下来的4年时间将是充满更大艰辛和阻力的时期。 据称,为了打好这个4年攻坚战,部分经济发达的省市将从今年起先行一步:京、沪、苏、浙、闽等五省市将不再搞政策性破产。 “这些企业实施完政策性破产后,国企将进入依法破产时期。”他说,这1800多家国企将是《破产法》全国统一实施中的最后特例。据了解,它们大多是地处偏远地区的军工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早该退出市场,但如何解决这些企业职工生计却是大难题。 来自国资委的统计资料显示,截至今年4月,全国共已安排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377项,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2238亿元,安置破产职工620万人,消除亏损源1341亿元。中央财政累计拨付破产补助资金493亿元。 全国人大财经委法案室主任、北京大学财税法研究中心朱少平教授说,从1994年起国家出台政策,允许破产的国企变卖其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益优先安置职工。这一政策实行了10年,还需要再实施一段时间。 由于政策性破产是国有企业在破产时,将全部资产首先用于安排失业和下岗职工,而不是清偿银行债务——这对债权人——国有商业银行而言,显然是有风险的。“国家允许核销国有银行呆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损失,往往导致国家财政为国有企业破产‘埋单’,行政干预色彩很浓。” 《破产法》草案起草人之一、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李曙光说,“但这意味着一些国企经过最后的阵痛,将彻底走向市场,真正成为竞争主体。”他说,事实上,1800多家需要政策性破产的企业,相对于目前的10余万家的国有企业总数而言是很小的数字。 新《破产法》重视债权人利益 近十年来,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的问题始终阻碍着新《破产法》的成型;反之,新《破产法》的出台,也定将逼迫国有企业政策性破产在市场化残酷的退出通道上走向终结。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法(试行)》,在自1986年颁布实施后的最初几年内“几乎形同虚设”。直到1994年,国企改革开始破产的试点工作,才同时启动了新《破产法》的研究制定。但是自1994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年年都位列重要立法规划的新《破产法》的修订草案,却年年都不能提交常委会审议。直至十届全国人大再次将其列入立法规划名单,并组建新的起草小组。 在现行体制下,两套破产法律体系相互矛盾、冲突。对破产企业职工的救济安置费由谁来承担,是政策性破产和依法破产的最大区别——政策性破产往往要用破产企业的财产来支付破产企业的救济安置费,而对破产企业拥有债权的债权人得不到有效保护,专家认为《破产法》的实施将是社会信用的最后一道闸门。但即使至今,已经数十易其稿的新《破产法》仍存在诸多争议。 “目前新的《破产法》已经基本成型,并处于临产期。”据知情人士说,在草案中,将引入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代替目前实施的清算组方式,将更加专业、更加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使有政府的清算组在个别的企业破产中出现,清算组也要采取管理人的方式。目前的清算组制度往往代表了地方政府的利益,忽视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李曙光认为,政策性破产终归是一种依赖行政手段的计划经济的思路,“新《破产法》对政策性破产的加速终结是有压力和促进作用的,但庞大的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积累的破产成本,肯定是很长一段时间内难以消化的。” 关键在社保能否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企业研究所副所长张文魁此前曾说,政策性破产其实就是财政出钱给病入膏肓、无药可治的企业打一剂安乐针,让企业安乐死。它对职工而言是有积极意义的,但也存在很大弊端。 据了解,目前国务院对国企破产的规定基本上依然实行每年上报指标、财政拨款、核销银行一部分债务的 政策性破产的方式。张文魁指出,“这种方式的本质是‘人挤债’,而且还留有寻租空间给地方政府,却给财政和银行很大的压力,让财政和银行很受伤害。” 这似乎意味着,将政策性破产推向终结,除了财政和银行势必要共担风险外,新的《破产法》也理应能保证国企职工的安置和身份转换,否则还可能导致国企改革巨大的社会风险。 一个事实是,经过多年市场经济的发展,国企改革已大大深化,社会保障体系也有了一定根基,使新《破产法》草案有了进入立法程序的社会和经济基础。 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王忠明博士说,国企改革最关键因素是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国有企业在竞争当中如果败了,那么这个企业又难以维持怎么办?就应该提供社保。” 王忠明认为,越是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越是应当对国有企业的职工负责任,“因为在相当一段时间,特别是老工人用低工资为国家作出了很多的贡献,那么国有企业改革,包括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应当使这一代人的福利有所保障。” 他说,从新一轮国企改革来看,实际上有一定的代偿作用,就是一定要保障退出企业的职工的利益,要高度负责任,不然的话就会引起社会动荡。这是国有企业改革过程当中最不愿意看到的。 本报驻京记者 郑子轩(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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