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二审稿22日提交审议 较一审稿有多处修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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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8:30 上海证券报 | |||||||||
    在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界定等方面,与一审稿相比有多处修改     立法人士日前对记者表示,即将于本月22日提交审议的新破产法二审稿,在适用范围、破产原因界定等方面,与一审稿相比有多处修改。     关于法律的适用范围,一审稿规定该法适用于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
    关于破产原因,一审稿将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作为并列的破产原因。而二审稿拟采纳选择性的原因,即满足上述两个破产原因之一的,即可申请破产。同时立法专家建议,在考虑与国际通行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主要原因的同时,还要加以限制,以防止一些短期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草率破产。     另外,关于管理人的制度设计,一审稿采用的是以债权人会议为主导的制度,管理人的任命、报酬等主要问题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而二审稿拟采纳以法院为主导的制度设计;关于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考虑到政策性破产不是无限期的,因此二审稿拟增加时限要求;对于政策性破产中最大的难点即职工安置问题,可能采纳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即从担保债权中划出一定的比例,用于清欠职工的工资。     据了解,除此之外,一审稿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程序设计、制度安排等主要内容将保持不变,但一些概念可能面临修改,如一审稿中的"别除权"可能修改为更容易理解的"担保权"。     立法人士介绍说,新破产法经过10年的起草,今年6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从一审的情况看,常委们对新破产法中采用国际规范的制度和理念是赞同的。如新破产法引入了国际通行的管理人制度,在企业破产清算时,由法院指派受债权人制约的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处置。这种制度设计可以使管理人更加中立,有利于排除一些利益相关人如原有企业的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代表机构的干预,并且更加专业,从而更有效率。而原有的在国企破产时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清算组只是作为管理人的一种形式,在必要的时候采用。     此外,新破产法引入了重整制度,取代了旧法中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并组织进行的企业整顿,通过重整来挽救那些濒临破产但仍有希望的企业,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减少社会震荡。这一制度也取得了广泛的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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