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4日与控股股东华泰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之补充合同》(下称“《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主要内容为: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将其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面积为173,223平
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广国用[2004]第158号)和位于广饶县大王镇的面积为25,535平方米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广国用[2004]第159号)增加租赁给公司使用。租赁期为《补充合同》生效之日2004年10月14日至该等出让土地使用权终止日2054年8月29日,租赁费2元/平方米。《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原有其他条款保持不变。该等土地的租赁登记手续已经办理完毕,《土地他项权利证书》编号分别为:广他项[2004]字第6号、广他项[2004]字第7号。根据《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公司自1999年8月31日起租赁华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共计710,636.10平方米,应支付租金人民币1,421,271.20元。公司在签订《补充合同》时,核查发现公司会计人员在2002年、2003年年度报告中计算租赁土地面积和租金构成会计差错如下:2002年年度报告披露之租赁土地面积为752,972.10平方米,支付租金人民币1,505,944.20元;2003年年度报告披露租赁土地面积为710,636.10平方米,支付租金人民币1,721,272.20元。并由此导致公司多支付租金共计人民币384,672.00元。特此说明并予以更正。
由于以上会计差错的更正对公司资产及损益情况影响较小,公司拟在2004年度第三季度报告中将以上由于会计差错而多支付的租金人民币384,672.00元直接调整当期损益。
特此公告。
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八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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