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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有谴责是不够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今年以来,由于上市公司违规,而受交易所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已经达到了35家之多,其中有些已是二进宫。上市公司为什么对公开谴责毫不在乎呢?究其原因是上市公司和大股东在遭受公开谴责后,往往只需发布致歉公告,就可以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几千万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管理层对这些坏孩子也无可奈何,因为谴责对交易所来说,已经是对上市公司最严厉的处罚了。实际上公开谴责,对上市公司来说,只起到了一种道德约束和警示作用,很难根治上市公司屡禁不止的违规行为。笔者认为,对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最有效的
根治方法就是强刑峻法,即在公开谴责之后,还应该追究上市公司有关高管人员的司法责任,对违规者要绳之以法,这就需要尽快地出台新法规,做到对违规者的处罚要有法可依,违法必究。比如规定大股东侵吞上市公司财产(包括占用资金)能以贪污罪,至少也是挪用公款罪论处,圈钱后三年内业绩变脸以诈骗罪论处等等。司法解释要有可操作性,把责任追究到人,做到谁违规,谁坐牢;谁侵权,谁赔偿;还市场可投资者应有的公道。上海证券报沈阳黄艳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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