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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平台神话是如何破灭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6:0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案情简介

  杭州股民王某在某营业部(以下简称A营业部)开户,A营业部对其作出了保证本利安全的承诺,并将王某账户上的资金划入该营业部的其他客户账户中,为这些客户提供融资交易。后因A营业部未能偿还本利,王某与A营业部产生了纠纷。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王某拿出了A营业部胡姓职员主动揭发该营业部违法行为的书面材料,从这份材料所述的内容可以看出,实际上,除王某之外,A营业部还向其他客户(资金融出方)大规模吸纳资金,甚至还拉典当行加入融出资金的行列,同时,A营业部作出了保证本利安全的承诺。然后,A营业部再将这些资金出借给在其处开户的投资者(资金融入方)用于证券买卖。

  为保证资金融出方客户的资金安全,当资金融入方客户因投资亏损使得账户下的股票市值低于警戒线时,A营业部就要平仓,提前收回其所融出的款项及应当收取的利息,并且还克扣了员工的奖金,来兑现其向资金融出方客户所作的本利安全的承诺。此外,A营业部还为客户做起了T+0的交易。专家点评

  从案情简介可以看出,A营业部通过向多位客户融入融出资金,搭建起了一个融资平台,从事股票买卖,这种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下文根据王某反映的情况与其提供的胡姓职员撰写的书面材料,对A营业部的违法行为作一具体分析,供股民朋友参考:

  根据我国证券法律相关规定,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后,营业部与客户之间便形成了经纪合同法律关系,营业部作为客户买卖证券的代理人,只能是接受客户的指令、以自己的名义入市交易,赚取的只能是因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而收取的佣金等手续费。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部开户后,也只能是以投资者的身份买卖证券,而不能向营业部融出或者融入资金。对营业部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交易的,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证券法》第186条规定,证券公司为客户卖出其账户上未实有的证券或者为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非法买卖证券等值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然而,本案中的A营业部所为严重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与规范的业务操作。由于在投资者队伍中,总有一部分客户(融入资金方)不满足于已有的一定量的资金,作为营业部,其最主要的收入则来源于按照客户买卖证券的成交量而收取的一定比例的佣金。于是,在营利动机的驱动下,A营业部便通过给另外一部分客户(融出资金方)以固定收益的回报来吸纳大规模的资金,然后用这些资金为资金融入方客户提供融资交易。资金融入方客户用远高于其自有资金的数额买卖证券时,交易量自然放大,A营业部从而也获得了不菲的佣金收入。同时,应资金融出方客户保证其出借资金安全的要求,A营业部在自己搭建的融资平台中,充当起了监管人的角色,当资金融入方客户因投资亏损使得账户下股票的市值低于警戒线时,A营业部便强行平仓,以此来预防并控制资金融出方客户损失的发生。A营业部搭建融资平台的行为不仅严重违法,而且其自身还要承担巨大的运营风险,因为一旦资金融入方客户大面积亏损,A营业部就无法兑现返还本利的承诺,纠纷无法避免。

  证券市场是个高风险的市场,任何投资者都不能绝对保证一定盈利而不亏损,所谓的只赚不赔、保证本利都只能是神话而已,作为专业机构的证券公司营业部对此应当非常清楚。在A营业部从事违法业务的过程中,有三点问题需要引起足够的警觉并加以杜绝:

  其一,A营业部为最大限度地满足一部分客户融资交易所需的资金问题,甚至拉典当行加入了融出资金的行列。需要融入资金的客户将自己账户下的股票质押给典当行换取资金,用于证券买卖,但这需要付出远高于银行贷款利率的极昂贵利息代价,在这种巨大的偿还本利的压力下,加剧了融出资金方客户的投机心理意识与非理性行为。

  其二,A营业部为保证资金融出方客户的本利安全,当资金融入方客户名下账户的股票市值低于警戒线时,通常会强行平仓,提前收回融出的资金。A营业部这种行为隐含着法律风险,因为A营业部一旦将资金打入资金融入方客户的账户,资金融入方客户就拥有了对这笔资金的所有权,对使用这笔资金而买入的证券,只要在该资金融入方客户的名下,A营业部是无权以实现债权为由自行卖出这些证券的,否则就构成了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即使A营业部不惜违法强行平仓回收资金,还款仍然显得捉襟见肘,其还不得不克扣职工的奖金来加以填补,这凸现了A营业部从事这种违法业务所负担的巨大经济风险,给社会也添加了不稳定因素。

  其三,出于最大限度获取佣金牟利的目的,A营业部还允许客户做T+0的交易。在该营业部,客户当天买入的股票可当天卖出,A营业部所为明显违法。为防止证券市场的过度投机,《证券法》第106条规定,证券公司接受委托或者自营,当日买入的证券,不得在当日再行卖出,可是,A营业部不仅允许客户当天就可卖出次日才能交割到户的证券,而且,当客户缺少资金却又意图买入当天刚卖出的股票时,A营业部还为客户提供了融资。实际上,在T+0的业务中,A营业部同时从事了向客户融券与融资的行为,其以违法为代价所换取的最大利益就是以吸引客户多做成交量的方式来增加佣金收入。对A营业部此行为,《证券法》规定了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惩戒措施。

  综上所述,A营业部搭建融资平台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扰乱了我国的金融秩序,助长了证券市场的投机氛围,吹大了股市泡沫,给社会经济的稳定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为此,相关的权力部门应当尽早介入调查,及时纠正A营业部的不法行为,并依据法律规定施以惩戒,还市场以健康。关于王某所受到的损失问题,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王某有权要求A营业部返还本金;至于利息,由于双方之间保证本利的约定违法,王某主张A营业部返还利息的请求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本报投资者维权志愿团成员,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朱颖律师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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