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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证监会新规为券商“输血” 券商发债门槛降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9日 01:47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新华社记者 张旭东 发自北京

  中国证监会10月18日发布《关于修改〈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修订稿进行了“取消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等四处大的修改,这将更加便利证券公司进行发债融资。

  据介绍,《暂行办法》自2003年10月8日起正式施行,共有14家证券公司递交了发债申请,证监会先后核准长城、中信、海通、光大、国泰君安5家公司发债。经过一年的实践和探索,证监会此次对这一办法进行了修改。

  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说,这次修订主要有以下四大改动:

  ———修订稿取消了发债最高期限的规定。本次修改对发债期限不作限制,将《暂行办法》原条款“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最长不超过五年”修改为“债券的期限最短为一年”。

  ———完善了定向发债的担保要求。证券公司定向发债担保金额原则上不少于50%,不提供担保的,发行公司应该明示风险,认购人、转让人、受让人应当签字确认。

  ———取消了拟公开发债发行公司“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暂行办法》原规定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须满足“最近一年盈利”的要求。鉴于这一项要求不符合多数证券公司盈利的规律,且高于公司法“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这一标准,此次修订予以取消,采用公司法的标准。

  ———债券上市的最低面值由2亿元改为5000万元。《暂行办法》原规定:债券申请上市,“实际发行债券的面值不少于2亿元”。

  这一规定大幅高于证券法相关条款规定的5000万元的标准,实践中,有的中小证券公司申请发债的规模不超过2亿元。这位负责人表示,这次修改证券公司发债管理办法更加体现了市场化的特点,将为证券公司利用发行债券方式筹集长期资金创造便利条件。另据介绍,为进一步拓宽证券公司融资渠道,增强其抗风险能力,监管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证券公司发行次级债券管理办法。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19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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