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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解读:电器经销商需回收家电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10:41 金羊网-民营经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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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权利义务

  最近,国家发改委公布了《废旧家电及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该《条例》最大的突破是,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家电经销商有义务回收消费者交售的废旧家电。而消费者也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家电经销商,不得擅自丢弃和拆解。

  家电企业可自行处理废旧家电

  《条例》确定了家电生产企业的责任。家电生产企业主要是指用自己品牌生产并销售产品的生产企业,提供品牌供其它生产企业使用的品牌提供者,以及家电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和代理人。

  家电企业的三大责任是:首先,要采用有利于回收和再利用的设计方案;选择无毒无害物质的材料生产产品;其次,家电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进行废旧家电处理,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再次,家电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资源综合利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本企业家电生产种类、生产量、销售量和出口量等相关信息。

  其中,最关键的是承认了家电生产企业的自行处理权,同时,如果企业认为增加回收设备会增加企业运营难度或增设不必要的设备,也可委托有资质的处理企业处理。专家认为,委托处理一般将依照合同确定,有利于产生专业的处理废旧家电的企业。

  消费者有义务交售废旧家电

  《条例》不仅确定了家电经销商有义务回收消费者交售的废旧家电,同时也确定消费者应将废旧家电交售给三类企业,例如家电经销商、家电的售后服务机构和回收企业,不得擅自丢弃和从事拆解活动。

  但是,从《条例》的罚则来看,承担违法责任的主要是家电生产商、经销商或回收企业,《条例》并未规定个人违反交售义务需承担的责任。业界认为,规范消费者的行为主要依靠其他法律法规。(张伟湘)(子琦/编制)(来源:金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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