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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债权收购:10万元以上部分打九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02 中国经济时报

  金融机构将视债权种类分类收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对部分个人债权将实行打折收购

  本报综合消息10月17日,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内容作进一步的解释时指出,将视债权种类分别收购,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而对居民个人
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持有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则将实行打折收购。

  据悉,这次收购的个人债权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全额收购,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收购。

  公告规定,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1、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2、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下同),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3、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公告称,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按市场经济原则,这些债权应由金融机构清算资产偿付,如金融机构清算不足以偿还债务,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但由于一些投资人风险意识不强,对金融产品的风险和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关注不够,特别是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对投资者是一个风险提示,告诫他们今后不可参与违规金融活动,要关注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再发生的此类业务要风险自担。

  公告指出,信托和委托理财是一种投资行为,它有可能获得高于银行存款的收益,但也有可能产生损失,高收益和高风险并存。因而这两类产品均对投资人有最低金额限制,目的就是要把没有风险识别能力的小额投资人排除在外。

  至于打折收购分类的标准,公告规定:一、个人债权的利息全免。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是个人柜台债权,该类债权属违规金融业务,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二、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下同)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

  公告称,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个人以机构名义的债权虽然机构债权人称其债权是个人资金的集合,但对其真实性无法准确判断,如按个人债权处理,可能引发严重的道德风险,因此不予收购。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尽管名义上是个人,但实际不是个人债权,属于违规行为,按机构债权处理,不予收购。多人以单个人名义(个人集合)的债权,很难确认单个人背后多人的合法性与真实性,按单一个人债权处理。名实相符的原则有利于培养社会的诚信意识。

  此外,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记者卢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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