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方面完善分类表决制 应提高《若干规定》法律地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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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00 证券时报 | |||||||||
    编者按:     10月15日是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征求意见截止日期。在《若干规定》中,分类表决被市场认为是解决股权分置前保护流通股股东最有效的制度。为有助于出台的政策措施更有针对性和有效性,证监会采取公开征求意见的方式,来完善这一制度。自9月27日开始征求意见以来,本报就悉心
    自从9月27日开始,社会各方对《若干规定》给予积极的评价,乐观者甚至认为《若干规定》是证券市场十年历史上的转折点之一,认为其中的分类表决是解决股权分置前的制约机制中保护流通股股东最有效的制度。但针对《若干规定》中的分类表决,各界还从法律地位、分类表决中新的利益制衡和技术细节完善三大方面提出建议。     应提高《若干规定》法律地位     有学者认为该规定目前仅属于政策性文件,但像分类表决这些规定所承载的重要内容而言,至少应成为正式的部门规章或几个行政机构联合下发的部门规章,如能上升到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层面则更好,甚至《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办法》或《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条例》等。     鉴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涉及方方面面,学者建议应与相关的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联合发文。同时由于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的规定是对公司、证券法律制度的推进和深化,因此也应对《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沪交易所上市规则、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等作相应的修改。且待条件成熟时,这些修改的内容也应在《公司法》、《证券法》修改中有所反映。     应关注其引起的利益变化     在对分类表决的建议中,相当部分对实施分类表决后利益格局的变化表示关注,担心引起新的利益失衡和利益操纵,进而影响到上市公司或公众股东利益。     分类表决赋予流通股股东在上市公司重要事项上的话语权,但市场人士担心该话语权是否会被部分流通股股东滥用。市场人士认为数家公司增发命运迥然,表明分类表决存在让机构、大户一股独大可能,在某些流通股高度集中或流通盘较小的上市公司中,机构、大户有寻租的条件,或为自身或同上市公司联手,作出损害中小股东利益决定的可能,同时更要警惕机构、大户利用这种话语权干预公司决策,进而影响二级市场股票价格波动。     分类表决制让投资基金或权重机构等拥有否决性质的决策权后,上市公司增发方案的设计,难免围绕满足机构投资者利益而展开。类别表决机制是否会引发上市公司长远利益与流通股短期利益间的矛盾?实行分类表决制,绝大部分失去再融资机会的上市公司不再关心业绩和投资者回报?市场人士认为这些都需要协调解决,在监管环节完善相关措施。     也有人士认为, 《若干规定》分类表决中“50%”通过的设立是否过高,是否会因为某些流通股股东的不关心而形同失效,以及A股、B股、H股的流通股股东是否都参与表决都需要明确。     用技术确保流通股东参与积极性     中小投资者持股的分散性和流动性使得单个中小投资者个体维护表决权的成本远高于机构投资者,《若干规定》建议采用网络平台等措施解决这一难题。但有市场人士认为,采用网络这一平台需要完善相关技术规定,如果是简单采用上市公司自身网络平台,要防止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通过技术修改、剥夺中小投资者表决权的可能,另外没有网络条件的小股东还无法参加股东大会。此外,通过网络实现股东网络投票,如何确认股东身份和投票数也需要详细的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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