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人治的冲突--谈中国现代企业管理中的困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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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9:00 证券时报 | |||||||||
    近来听闻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意欲调整个别多次策划恶意经营的高管人员,但受到当地组织部门某些官员的干扰,要求正在进行的董事会停止审议人事调整议题,甚至要求与会董事立即离开会场。最后,董事会顶住人为的压力,做出了辞退两位正副总经理的决议。但事后,其中一名“不听话”的董事到了预备党员转正期却不能转正,受到了党支部的处分,甚至今后还有更多的麻烦。其他董事的后果也就不难猜想了。
    作为上市公司的董事,应当对公司履行诚信和勤勉尽职的义务,理所当然地行使法律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且不得受他人操纵。但在现实生活中,人治的力量往往象一张网,使法律望洋兴叹。这一事件引起了笔者思考。     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是当前经济体制中最符合市场规律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具活力的经济组织。但由于这种中国特色的股份制企业,绝大多数是以国有企业为控股单位,从表面上看,上市公司是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规进行运作,基本上与国际接轨。而实际上,目前国有控股为主体的上市公司,在运作上有党委会、纪委会、职代会等机构参与经营管理,这是上级党政机关对国有企业的一种既不是法律,但企业又必须严格执行的行政组织制度。特别是国企的经理班子等人事任免都离不开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推荐,而实际上这种推荐就 是上级的任命。如果上市公司是国有控股的话,那么董事会必须对上级党委组织部门的决定绝对服从,股东大会的表决只要控股股东一投票,就没有不通过的道理。这就是中国的国情与社会现实。由于这只无形的手凌驾于法律之上,所以生活中的怪圈层出不穷,上市公司更不例外。     因此,在中国当前的经济发展进程中,新旧经济体制的交叉、碰撞和磨合,带来了经济发展中法治与人治的矛盾和困惑。但我们也不得不承认,这种经济现象的存在是发展中的矛盾,不足为奇。     然而,怎样才能解决上市公司运作中法治与人治的矛盾呢?从宏观上看,中国的法制环境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后,新一届的国家领导人十分重视这种国家治理的理念,依法治国、依法施政逐步渗透到政府运作的方方面面工作之中。作为股份制企业来说,企业的经营者包括董事会、董事,监事会、监事,经理班子,必须看到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这一趋势。在经营管理中,要拿起法律的武器,行使合法权利,维护企业的利益;在管理理念上,要凸现法律意识,培养现代企业家的法制精神,塑造他们正直、客观、勇敢的人格精神。另一方面,又要做到不忽视中国的国情。在新旧体制矛盾冲突的历史发展进程中,企业家又必须具备包容、应变、发展的思辨方法和驾驭能力。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有一定的复杂性,有时还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如果你依法管理、秉公办事,可能要丢了“乌纱帽”;如果你唯命是从、当了懦夫,但可能保住了官位;这是二难境地的社会现实,也是人性扭曲和裂变的成因。有些人委曲求全,昧着良心,可能暂时得到了偷生和利益,但他的人生境界是灰暗的;有些人坚持真理,在逆境中冒着风险拼搏追求,虽然眼前吃亏,但他实现了自己的人生价值,永远是精神的富翁,有的甚至成 为人类历史某一方面的先驱。因而,复杂的社会环境造成现代人的多重性格,这是不难理解的。一个企业家只要坚持正直、进步的人生理想,胸怀坦荡,海纳百川,再加上适度的委曲应变,就能一步步靠近人生的崇高目标。     笔者认为,推动中国市场化经济的发展,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中国经济发展水平,必须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础上,加快民营经济的发展步伐。中国民营经济从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开始萌芽,九十年代蓬勃发展,到近几年的规模崛起,说明了一个道理,那就是民营经济是中国多种经济形式中不可缺少的一个部分,它的生命力在于真正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办事,符合客观经济规律要求,有很强的生命力。它的发展与壮大在一定程度上对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企业经营管理程序起着重大作用。     因此,在中国的上市公司(股份制企业)中,特别是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的退出和转让,民营企业的收购和兼并,将是中国新一轮微观经济发展的新热点,而随着这种市场经济体制的推开与发展,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和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结束中国企业人治历史的时刻也将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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