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破产法》进入“临产期” 目前已进入立法的冲刺阶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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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8:00 深圳商报 | |||||||||
    权威专家昨天在中国破产法高峰论坛上透露,继企业破产法草案今年6月被“一审”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于下周“二审”这部新破产法。此举意味着,我国新破产法经过长达十年的反复酝酿,目前已进入立法的冲刺阶段。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称,这部已进入“临产期”的新破产法是“转型时期的市场宪法”。
    破产法不适用于普通自然人     李曙光教授参与了新破产法的起草,他介绍说,现行的企业破产法仅适用于企业法人,而在新破产法中,适用范围扩大了,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出资人、其他依法设立的营利性组织。     李曙光特别强调,新破产法草案的适用范围并不包括普通自然人的破产。虽然如此,新破产法的适用范围还是有了一个很大的突破,将适用范围扩大到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这样的商自然人。新破产法规定,破产的商自然人有权保留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必要生活费用。但在被免责前,不得有任何高消费和投资行为。     那么是什么样的情况企业算破产呢?李曙光介绍说,如果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即债务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同时也资不抵债,才视为破产。     “破产清算组”被彻底废除     据中国政法大学另一位参与新破产法起草工作的王卫国教授说,在现行的破产法当中,企业破产后会成立一个清算组来处理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关系。而在新破产法中,废弃了清算组这个概念,而是引入了管理人制度,由专业人员来负责企业破产后的债务关系处理。     那么专业人员由谁组成呢?草案专门规定,管理人将主要由法院或债权人会议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和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专门执业资格的人员中选任。     “破产重整制度”被首次引入     据李曙光教授介绍,在国外,企业破产重整制度并不新鲜,如美国在安然破产案和美国联邦航空公司的破产案中都启用了破产重整程序。但在我国一直没有这样的制度,这次新破产法首次引入了这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破产重整是指不对无偿付能力债务人的财产立即进行清算,而是在法院主持下由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制定重组计划,规定在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按一定方式全部或部分清偿债务,同时债务人可以继续经营其业务。     在新破产法中,专门设了一章,对重整制度做了非常有分量的规定。可以说,破产法中重整制度的引入,填补了中国市场经济法律的一个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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