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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人就《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答记者问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6:0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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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消息9月27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颁布第11号主席令,公布了《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以主席令形式颁布的第一项保险统计规章。保监会统计信息部负责人近日就《规定》的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制定《规定》目的清晰

  在回答制定《规定》的目的时,统计信息部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的目的是加强保险统计管理,规范保险统计工作,保障保险统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全面反映保险业发展情况,及时防范、化解保险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推动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通过制度的执行,将逐步实现保险统计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专业化、规范化、秩序化。

  统计信息部负责人表示,制定《规定》的背景是:

  保监会成立以来,对保险统计工作非常重视,这次制定《规定》,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决定。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对统计工作提出:完善统计体制,健全经济运行监测体系,加强各宏观经济调控部门的功能互补和信息共享,提高宏观调控水平,《规定》的制定与实施,是贯彻落实这一决定的重要措施。

  二是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保险统计工作。

  三是推动保险业做大做强。

  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保费收入以年均34%的速度快速增长,是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2003年,全国保费总收入达到3880.4亿元;今年全国保险业保持稳步的增长。

  据统计月报显示,1-9月全国保费收入累计3339.7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371.64亿元,增长幅度12.52%。

  截至2004年9月,保险业总资产达到11308亿元,与年初相比,增长幅度23.95%。截至2004年9月,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到10162亿元。

  保险市场主体不断增多,截至8月,已开业保险公司和正在筹建的公司已超过80家。保险中介机构已达1000多家。

  今年年底,保险业将全面对外开放,保险业发展将进一步加快,保险业竞争进一步加剧。通过制定本规定,加强统计管理,科学、全面反映保险业经营状况,了解和把握保险业发展潜力和存在的问题,为科学制定保险行业发展政策,做大做强保险业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四是促进保险监管工作的加强和完善。

  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对保险公司进行风险监测和偿付能力监管,迫切需要以统计数据为基础。

  《规定》颁布后,通过对统计工作和统计信息的规范,更好地为监管工作服务,从而推动保险监管工作的科学化。同时,还可以通过数据交换,为保险公司提供统计服务,寓监管于服务之中。

  《规定》主要内容清楚

  关于《规定》中的保险统计和统计信息概念,该负责人表示,本规定所称保险统计是指以下两方面的活动:

  一是保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对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施保险统计监督和管理。

  二是保险机构依法对反映本机构经营情况的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并对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进行管理。

  本规定所称统计信息是指保险机构依法向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的,反映保险机构经营情况的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包括反映财务和业务状况的统计数据、经营情况分析,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统计资料。

  谈到《规定》的主要内容,该负责人表示,《规定》共分为8章45条,主要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

  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依据,基本概念和原则。

  第二章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规定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统计职责、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求。

  第三章统计信息采集和报送,规定统计信息采集报送的方式、时间、原则等。

  第四章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规定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统计调查与统计分析工作。

  第五章统计信息公布,规定保险统计信息公布的主体、方式、内容、原则。

  第六章统计监督与管理,规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

  第七章奖励与惩罚,规定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的评比奖励措施和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对《规定》有关问题补充说明。

  该负责人表示,本规定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介机构、保险集团公司、保险控股公司、政策性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保险统计工作,首先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没有其他规定的,才适用本《规定》。

  上下职责明确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拟订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建立健全保险统计指标体系;负责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维护、管理和升级。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还履行以下统计工作职责:组织、协调、管理保险机构统计工作,制定和实施保险机构统计工作计划;采集、审核、汇总、分析保险统计信息,编制统计分析报告,公布有关保险统计信息;管理保险统计信息,建立和维护保险行业统计信息数据库;组织和实施保险行业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检查;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而关于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职责,该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依法履行下列统计工作职责:

  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工作;制定本机构保险统计制度;收集、汇总、编制、管理本机构保险统计信息,依法向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及其他有关机构报送统计信息;完成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部署的统计调查任务,在保险机构内部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加强统计信息自动化系统建设,建立健全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本机构统计法规和统计质量检查;组织保险统计人员业务培训。

  他表示,各单位必须有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中国保监会统计信息部为保险业统计工作主管部门,各派出机构统计研究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各项统计工作。对保险机构来说,一定要有内设职能部门负责统计工作,有条件的公司,还应成立专门的部门负责统计工作。

  保险机构的法人机构以及分支机构负责统计工作的内设职能部门为统计联系部门,该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联系人。

  奖惩分明

  谈到为什么要对统计工作与统计人员进行奖励时,该负责人表示,统计工作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也是一项重要的技术工作。同时,统计信息反映的是公司经营的真实情况,统计人员责任重大,而且容易迫于外部压力伪造、篡改统计数据。为保障统计工作顺利进行,保障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促进保险统计工作的健康发展,鼓励统计人员更好地完成统计工作,提高统计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保监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关于要求对统计人员或者统计机构给予奖励的规定,在《规定》中增加了对统计人员的奖励内容。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保险统计人员或者集体,分别给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晋级、升职,或者授予荣誉称号,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同时,他强调,在统计工作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具体是,在统计工作中,对出现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或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要进行监管谈话、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出现提供虚假统计信息的、拒绝或者妨碍依法检查监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进行监管谈话、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该负责人表示,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的或违反本规定保密条款,超越权限,自行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上海证券报记者卢晓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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