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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隐瞒信息将受重罚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5:46 深圳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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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首颁“主席令”规范统计管理

  保险公司隐瞒信息将受重罚

  【本报讯】中国保监会吴定富主席日前以第11号主席令的形式公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将自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保监会自成立以来,以主席令形式颁
布的第一项保险统计规章。《规定》共分为8章45条,主要对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保险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了规定。

  该《规定》要求中国保监会建立统计责任人制度,即保险机构应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保险机构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并采取措施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负责人对统计信息不得违规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统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订正。

  而对于迟报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或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甚至弄虚作假的保险机构,将给予警告、50万元以下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处罚。对于中国保监会及派出机构的统计工作人员,如果出现虚报、伪造、篡改保险统计信息,或超越权限,自行公布保险统计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等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单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的纪律处分。(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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