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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
一些被处置的金融机构网点17日公布了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公告。有关部门就这一公告的有关内容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消息见本报昨日A8版报道)。
由于《解释》中对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等)宣布破产或遭到清算时,个人
在该金融机构的存款、保证金、委托理财资金、有价证券等处理作出了十分详细的解释。因此,对股民保障资金权利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同时,由于股民普遍对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存在的经营风险,如倒闭、被兼并等认识不足,因此,该《解释》对我国几乎所有股民都有警示和参考价值。
今天,我们对《有关部门就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公告作出解释》涉及的问题进行详细的、浅显的解读,供投资者参考。
什么叫收购个人债权?
金融机构网点收购个人债权及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通俗地讲,就是面临破产或被清算的金融直接或间接地,通过收购客户的债权,达到退还客户存款、保证金等的目的。例如,一个客户在某证券公司存入了5万元保证金,但目前这家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面临破产、倒闭等情况,无法支付客户的5万元保证金,这样,这位客户就拥有对该证券公司5万元的债权。
这时,在有关方面的运作下,该证券公司答应全额收购客户的这5万元债权,这样,该客户就和证券公司签定债权收购协议,让证券公司用5万元的现金,收购了自己对该证券公司拥有的5万元债权。证券公司就通过这种形式,把欠客户的5万元保证金退还给了客户。
因此,个人债权收购实际是金融机构发生经营危机时,保障投资者利益的国家收购行为。
债权收购的范围包括哪些?
债权范围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个人债权。也就是居民以个人名义在依法设立的金融机构中开立账户或进行金融产品交易,并有真实资金投入所形成的对金融机构的债权。主要有:个人储蓄存款;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如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有价证券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
二是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包括个人和机构),包括经纪业务的客户为保证足额交收而在证券公司存入的资金(如我们存在证券营业部的保证金),出售有价证券所得到的所有款项(减去经纪佣金和其他正当费用),持有证券所获得的股息、现金股利、债券利息,上述资金获得的利息。
哪些债权实行全额收购?
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实行全额收购。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清算资产不足以全额偿付个人储蓄存款时。国外一般靠存款保险给投资人一定限额的补偿,超限额部分参加资产清偿。目前我国在没有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情况下,对个人储蓄存款的合法本息予以全额收购。
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是经纪业务项下的交易结算资金,该资金是客户的合法财产,对于证券公司挪用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造成的损失,理应由证券公司用其资产赔偿。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在证券投资者保护制度建立之前,对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全额收购。
哪些个人债权打折收购?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包括:居民个人持有的金融机构发行的各类债权凭证;居民个人委托金融机构运营的财产,即委托理财(含三方监管委托理财、委托租赁等形式)、信托(含集合信托),权属不清晰或被挪用的委托财产(含信托),委托财产形成对金融机构的个人债权。权属清晰,未被受托金融机构挪用的委托财产,不作为清算财产,不纳入国家收购范围;居民个人持有的存放于金融机构相关账户上的被金融机构挪用的有价证券(含国债、股票、其它债券)。
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主要是法规明确规定由投资者自担风险的业务,也有些是金融机构的违规业务形成。
由于小额投资者承受风险的能力有限。这次对2004年9月30日前的上述债权打折收购,今年9月30日以后再发生的上述三项情况的风险完全由投资者自担。
打折收购标准是什么?
在打折收购的个人债权中以利息体现收益的,不予收购利息;三方监管委托理财中的保底收益也属违规性质;其他委托及信托产品无利息收入。
本金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收购:第一,同一个人(即同一身份证号的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予以全额收购。第二,同一个人债权金额累计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按九折价格收购。
当个人债权人接受债权收购时,即将自己的债权让渡给了收购方,收购方将凭此参加金融机构资产清偿。如清偿结果低于90%,则收购方承担损失;如高于90%,则将超出部分返还债权出让人。这种制度安排保护了小额投资人的利益。
债权收购应遵循什么原则?
对于收购的个人债权要遵循名实相符的原则,即债权人名义与实际均体现为个人。机构以个人名义的债权,经甄别确实为机构债权的,不予收购。
债权人可否选择不接受收购?
债权人具有选择不接受收购的权力。如果债权人不选择接受收购,可以凭其债权直接参加被处置金融机构的清算。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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