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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统计有新规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4:01 中华工商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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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马璐瑶17日北京报道】以第11号保监会令公布的《保险统计管理暂行规定》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该《规定》主要规定了立法目的及依据,监管机构和保险机构的统计职责与统计分析工作,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要求,统计信息采集报送及公布的方式、时间、原则,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以及有关保险统计工作的
评比奖励措施和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应当承担的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有关人士指出,保险统计工作遵循客观、科学、统一、及时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保监会负责保险行业的统计工作,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保险统计工作,各保险公司负责本系统统计工作。保监会建立统计责任人制度,即保险机构应指定一名机构负责人为保险统计负责人。

  据悉,保险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的规定,真实、

  完整、准确地报送统计信息,并采取措施保证统计信息的一致性。不得迟报、漏报、瞒报、虚报、拒报或者伪造、篡改统计信息,报送的统计信息不得有误导性陈述。保险机构负责人对统计机构、统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提供的统计信息,不得违规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或者编造虚假统计信息;发现统计信息计算或者数据来源有错误的,应当提出,统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核实订正。

  有关人士强调说,在统计工作中,对出现未按照规定时间报送有关统计信息、统计信息有重大遗漏或统计信息有误导性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保险机构,要进行监管谈话、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18C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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