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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明确规定12类人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8日 03:32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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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新华社电(记者 张旭东)证监会近日明确规定,12类人员不能担任期货公司高管。

  他们主要是: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的一把手,并对该公司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的法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
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董事、监事,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禁入期未满的;

  被开除的国家公务人员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近三年受过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

  近三年受过其他监管部门处罚,不适宜担任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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