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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共同基金发展起源于20世纪20年代中期,真正的快速发展期是在“二战”以后。目前全世界共同基金资产有7万亿美元,其中美国就占了4万亿美元。美国基金业的快速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美国基金行业的立法和监管。
美国规范基金的法律十分完备。按制定的主体可分联邦证券法案和州政府法案。联邦证券法案包括《1933年证券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1940年投资公司法》以及《19
如《1940年投资公司法》对基金信息披露及运作,投资公司独立董事的组成和选举要求,托管人安排及会计师选择,有关基金运作记录的存档要求等,均有详细规定。《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则对基金的销售与交易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各州政府发布《蓝天法》,为管理在各州的基金销售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18日 第六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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