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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汉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骐集团”)诉公司债务追偿纠纷案,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济南中院”)查封了公司部分资产(详见公司2004年6月9日《上海证券报》公告)。
原告鑫茂综合商社1996年与汉骐集团合作售车,后因汉骐集团违约拒不归还1000万元合作款,鑫茂综合商社提起诉讼,2004年3月30日汉骐集团被济南中院缺席判决向原告支付上述合作款10,000,000元和60,010元诉讼费。现原告申请执行汉骐集团对公司的债权。根据(2004)济中执字第197号《民事裁定书》,法院于2004年10月14日解除了汉骐集团对公司位于上海东方路2981号的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并于同日签发了鑫茂综合商社申请执行上述房产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令》。根据(2004)济中执字第197号《执行通知》,法院责令公司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自动履行以下义务:1、直接向申请执行人鑫茂综合商社履行对汉骐集团的债务10122010元,不得向汉骐集团清偿。2、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强制执行公司已被查封的房地产。
本公司与鑫茂综合商社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
目前,公司诉汉骐集团归还欠款6000万元和6077.61万元的案件已经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并定于2004年11月23日开庭(详见公司2004年7月24日、8月20日、9月2日《上海证券报》公告)。在此情况下,公司将通过代理律师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上海丰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00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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