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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关税优惠待遇可以扩大出口,降低进口成本,提高进出口贸易效益。在出口贸易中,我出口商在与对方谈判时,我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进口商在其报关时可以少交关税,降低了进口商品的成本,我出口价格就可以相应高一些。在进口贸易中,要求对方提供相关的优惠原产地证,我进口企业也同样可以享受我国的优惠关税待遇,从而降低进口商品成本。目前,世界各国(地区)给予我国的关税优惠待遇主要有普惠制、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自贸区、《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关税优惠。但无论是实行了几十年的普惠
制,还是刚实施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互惠制,我国进出口企业都利用得不够,有些新取得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不懂普惠制与互惠制的关税率比最惠国待遇还优惠。本文特做简要介绍。
一、普惠制税率
根据1968年联合国贸发会安排(关贸总协定也作出规定),1971年7月起,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出口商品普遍关税优惠待遇。普遍优惠制(GeneralizedSystemofPreferences—GSP)简称普惠制,是指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的和非互惠的关税优惠待遇。目前,给予我国普惠制的国家有36个。欧盟25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波兰、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拉脱维亚、爱沙尼亚、立陶宛、塞浦路斯和马耳他)、瑞士、挪威、日本、新西兰、澳大利亚、加拿大、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和土耳其(保加利亚、美国不给予我国普惠制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给惠国普惠制给惠方案及其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采用统一格式的FormA。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给予我国的普惠制优惠的产品范围与优惠幅度会逐步缩小。
二、区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1、曼谷协定优惠税率
2001年5月23日,我国加入《曼谷协定》。《曼谷协定》现有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孟加拉国、老挝、中国等成员。韩国、斯里兰卡、印度已对我国实施了协定项下的关税优惠待遇。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曼谷协定》进口国给予关税优惠的商品范围与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曼谷协定》优惠原产地证明书,目前用FormA代替。
2、中国———东盟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2003年10月8日,我国与东盟国家(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文莱、柬埔寨、泰国、菲律宾、越南、缅甸、老挝、新加坡10国)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东南亚国家联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根据协议的安排,协议项下的“早期收获”的第一批零关税已于2004年1月1日启动。协议各方相互给予的关税优惠商品包括HS第1章至第8章的产品。2005年将全面启动关税减让计划。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商品范围、原产地规则和签证核查程序,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优惠原产地证明书FormE。
三、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税率
2003年11月3日,中国与巴基斯坦签订了《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根据《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框架项下的特定商品,已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关税优惠。出口商品要取得关税优惠待遇必须符合《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的原产地规则,并需要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原产地证明书,原产地证明书用FormA代替。
此外,内地与香港、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CEPA)也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优惠范畴,由于香港、澳门是自由港,早已对内地实行零关税,CEPA将此以法律责任的形式约束起来,减免关税的实质性工作主要在内地方面。
世贸组织《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规定,世贸组织成员间可以建立自由贸易区,给予彼此超过最惠国待遇的更优惠的贸易措施。因此,通常自由贸易区的关税优惠幅度比最惠国待遇更大,这不违反世贸组织的规则。上述曼谷协定、中国--东盟贸易协定属于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中国与巴基斯坦、内地与香港澳门属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给予对方的关税优惠待遇是相互的,即互惠的,因此有人称该产地证为互惠原产地证书。
四、进口企业也要重视原产地证
目前我国来自曼谷协定、东盟国家、巴基斯坦、香港、澳门这些关税互惠国家和地区的货物种类、数量不断增多,部分进口企业由于不了解这些政策和法规,提供的单证不符合要求而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这主要表现在:
1、进口企业不了解原产地证的重要性,在与外商谈判时未涉及原产地证条款,造成进口报关时无法提供货物的原产地证而不能享受到关税优惠。
2、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供的不是由出口国指定发证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这样的原产地证不能享受到关税减让。
3、进口企业向海关提供的虽是由出口国指定机构签发的原产地证,但由于签发机构的原因,所签发的原产地证不符合两国政府签署的协议中规定的原产地证填制规范,因而也不能够享受关税优惠。这种情况下,企业只能去修改原产地证,既耽误了时间,也增加了贸易成本。
4、进口企业在报关时不主动向海关申报并提供证明货物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的单证,只在海关结关放行后才向海关申请候补,既给海关征税工作带来了不便,企业也不能取得关税的优惠。
因此,我国进口企业与外商签约,要注意将由外方提供原产地证及原厂商发票等单证的条款写入合同,遇到对方不能提供时可以提出理赔,原产地证不符合填制规范时可要求外方修改。在报关进口涉及关税优惠的货物时,企业应提供完整的关于确认货物原产地的报关资料,这样既有利于海关认定货物的原产地并给予税收优惠,也能促进货物尽快通关放行。
随着我国积极参与区域性与双边的自由贸易区协定(如正在谈判的新西兰、澳大利亚、海湾合作委员会、南部非洲关税同盟等),相互关税优惠待遇的国家将越来越多。我国进出口企业应加强对区域性与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及其互惠原产地证的认识与应用,扩大我国产品在这些国家的出口,减少从这些自贸区进口的成本。
申报原产地证程序
(一)企业注册
1、申请企业领取《产地证注册登记表》;
2、申请企业将《产地证注册登记表》的各项内容填制齐全,盖章(签署证书印章应为中英文对照)和手签人员手签笔迹;
3、申请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副本、资格证书或批准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A4复印件即可);
4、缴纳注册费;
5、领取产地证注册登记证;
6、与软件公司联系,安装企业端软件,通过网上申报产地证;
(二)证书申请
申请单位领证时需要提交如下资料:
1.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原产地证明书一套;(英文缮制)
3.正式出口商业发票正本一份,如发票内容不全,另附装箱单;
4.含有进口成分的产品,须提交《含有进口成分产品成本明细单》;
5.签证机构需要的其他单据。
(三)证书填写
按照申请证书的不同情况,分别填写普惠制产地证FORMA、一般原产地证、《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优惠原产地证FORME、《曼谷协定产地证书》(暂时用FORMA证书代替,申办手续同FORMA)、《中国与巴基斯坦优惠贸易安排》项下产品优惠原产地证(暂时用FORMA证书代替);填写按各种证书的要求填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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