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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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11:48 证券时报 | |||||||||
    根据《关于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评审暂行办法》,经中国证券业协会评审确定的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试点证券公司)应按以下要求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一、披露信息的内容及填报依据
    披露信息包括“创新动态”、“公司概况”、“高管人员”、“十大股东”、“财务信息”、“公告报告”、“公司章程”等七部分。除“创新动态”、“公司章程”、“公告报告”中的“临时公告”和“重大事件公告”外,其他信息的填报依据为经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年报。     以上信息披露后发生变化的,试点证券公司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变化以后的信息告知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披露信息的报送格式与报送方法     如无特殊说明,披露信息的报送格式为 WORD格式。     披露信息发送至电子邮件信箱: zqps@sac.net.cn 。联系人:曾燕军,联系电话:( 010)88087326,传真:(010)88087774。     三、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     试点证券公司第一次报送披露信息的时间为: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告其成为试点证券公司后的两个工作日内。     以后有关披露信息的报送时间将另行告示。     四、披露信息的真实性问题     试点证券公司对披露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并指定信息披露专办人。     附: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中国证券业协会    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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