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乳品信托”处置方式难言完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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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9:45 证券时报 | |||||||||
    近日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公布了对“乳品信托”的两种处置方式:其一是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将处置所得分配给信托计划受益人;其二是由华融公司按乳品计划信托收益权本金部分,先行垫付50%,再根据最终处置信托财产情况分配给收益人。     笔者认为,华融公司和有关部门对“乳品信托”的处置方式,相对过去类似金融问题的处理方式有积极的变化,但与成熟金融市场类似金融问题的处理相比,
    过去无论是陷入困境的城市商业银行、信用社,还是处于破产边缘的券商,或者此前倒闭的信托投资公司等,一旦这些金融机构发生兑付危机或使投资者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时,迫于社会稳定等压力,政府最终成为这些金融风险的买单者。在金融行业,对金融问题或金融机构危机几乎还没有严格市场化处理的良好例证。     而过去政府大包大揽地处理金融问题的方式,往往让投资者在选择投资或金融机构时没有风险意识,基本上不会考虑所委托金融机构的诚信,忽略了所投资金融品种的风险。一旦资产遭受损失,公众投资者首先不是考虑采取法律等正当手段维权,往往采取向地方政府或监管机构施加压力的方式。     在处置“乳品信托”的两种方式中,尽管华融公司仍在最大限度安抚投资者,但并没有出现过去大包大揽现象,而是有限度地保障投资者利益,像第二种处置方式,华融公司先行垫付信托计划本金只有50%,待整个信托财产处置完毕后,如果最终分配比例超过50%,则华融公司要收回垫付的50%资金本息,只有当最终分配财产不足50%时,低于50%的部分由华融公司承担损失。理论上,“乳品信托”投资者最少都能收回50%的信托投资本金。     两种处置方式对“乳品信托”投资者算是有了妥善的交代,但华融公司的介入,特别是保证50%的本金赔付,却不符合市场化的处理原则。其实,《信托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颁布后,信托投资者维权早就有法律依据,按照《信托法》,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并不受受托人生存状况的影响,当“乳品信托”发生兑付危机时,该信托投资者完全可以起诉受托人———金新信托,如果金新信托在该项目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投资者还可以追究金新信托相关高管责任,如果批准和监督该信托项目的金融机构也负有责任,投资者还可以追究监管机构责任。     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金融行业管理也将遵循市场化规律,政府影响逐步淡出是大势所趋,对金融危机的处理也将更多体现市场化原则,投资者对投资金融产品的风险应有足够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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