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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钱就可以排污吗?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9:32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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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经述评何勇海

  据新华社电,经过两年多的摸索和实践,美国环保协会已会同国家环保总局在江苏、山东、河南、山西、上海、天津和柳州成功确立了二氧化硫排污权交易示范区,并在示范区内建立了排污权交易的管理和运行机制,迄今为止已有25000吨二氧化硫的排放权在中国四省三市进行了交易,交易额超过2000万元。

  所谓“排污权交易机制”是指在政府对污染排放进行总量限定的情况下,允许污染排放量大的企业向污染排放量小的企业购买排放指标。业内人士认为,这样一来,生产工艺更环保的企业就可以在市场上获得更多的收益,而环境保护则从单纯的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经营决策的一部分,因为卖方要按期提供富余指标,必须注意保证设备的质量,而买方必须设法减少排放量,以削减生产成本。

  然而,笔者认为,不解决以下问题,这项措施仍不免要打折扣:其一,排污指标究竟是无偿占有还是有偿占有?一些地方的试点中,对排污权采用的是无偿核发,然而,既然排污权已成为可用来交易的“有价资源”,就应该对占用排污权者收取一定的费用,这样既可使企业不通过非正常渠道占有过多的排污权谋利,也可使环保基金有了一笔稳定的收入。

  其二,政府部门会不会只专注于“立规则,当裁判”?有人天真地以为,实行排污权交易,治理污染就从一种政府强制行为变成企业自主的市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间的交易变成真正的市场交易。笔者不以为然。

  据了解,在一些试点地区,排污权交易的程序是:排污单位提出新增排污权申请→环保部门审核确定出让单位→买卖双方签订有偿转让协议→环保部门审批并变更排污许可证。由于一些政府部门往往不会放弃借此获利的机会,不会完全放弃一些配额交易的权利,因而,排污权交易过程仍摆脱不了政府部门的强力干预,仍有可能出现以政代企的行为,对重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运用行政手段加以扶持和干预。政府过多的参与,会影响排污权交易的公平、公正、公开。

  同时,有些地方排污权的交易费往往被要求全部打入环保部门的专项基金,排污权卖出单位要使用该经费时,必须向环保部门专项申请,经批准后专款专用。这会损伤企业对排污权交易费的自主支配权和清洁生产的积极性,不能确保其最大限度地减少排放总量,追求使用最少的排放指标。

  其三,企业是愿意治污,还是愿意购买排污指标?作为商品的排污权进入市场流通后,如果治污代价大于购买指标费用,企业则宁可少花钱购买排污指标,也不愿多花钱搞清洁生产。这样的企业在购买了排污指标后,会更加坚定地认为排污是理所当然的。所以,实行排污权交易,极有可能出现“只要有钱就可以无所顾忌地扩大排污”的怪现象。

  因此,对于污染早已超过排污总量的企业,政府部门仍要强制其缩减排污量,不能让其再购买排污指标。

  另外,在竞争激烈的行业中,为限制竞争对手的发展,有可能出现这种情况:有排污权节余的企业不肯出售自己的节余排污权,造成排污权的浪费;或者漫天要价,扰乱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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