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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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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日期:二 W W四年十月十五日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0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4】158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的表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募集的。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主要向投资者披露本基金及与本基金相关事项的信息,是投资者据以选择及决定是否投资于本基金的要约邀请文件。《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投资者缴纳认购和申购基金份额的款项时,《基金合同》成立,其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投资者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合同》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不时对其作出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指依据《基金合同》所设立的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本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有关服务机构、基金募集、基金合同生效、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的投资、基金财产、基金资产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费用及税收、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合同终止和基金资产的清算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发售公告指《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统称

  基金销售网点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与过户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条件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募集期届满,达到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指公历日

  月指公历月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 n日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认购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申购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基金的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转换指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来持有的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帐户

  交易账户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开放式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销售机构提交基金定期定额业务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扣款方式及申购基金品种等,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申购投资者指定的基金品种的行为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准底线指按照本基金每个基金年度的年初基金份额净值而计算的基准底线。其中,首个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为0.9000元,从第二个基金年度开始,该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为该基金年度年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90%和0.9000元中的较大者,即任何基金年度的基准底线均不低于0.9000元

  基金年度 首个基金年度是指从《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次年的同一日的前一日的时间段;其余基金年度以此类推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有关基金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信息披露媒体网网站

  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或迟延履行《基金合同》全部或部分义务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设立日期:2004年1月15日

  2、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3、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4、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5、办公电话:+862163353535

  6、联系人:来肖贤

  7、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8、股本结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67%的股权,法国巴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有33%的股权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姜国芳先生,董事长,男,1957年出生。高级经济师,工商管理硕士。1980年至1984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1984年至1992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组织处,1992年至1996年任职于上海申银证券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1996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副总裁,兼申银万国(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熹明先生,副董事长兼总裁,1956年出生。毕业于伦敦大学。1977年至1988年任职于美国花旗银行,1988年至1992年先后出任东京花旗信托银行总经理和东京JP摩根信托银行副总裁,1992年至1995年出任标准渣打银行董事。1995年至2004年2月任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亚太区市场推广总监。

  黄晓蔚先生,董事,男,1956年出生。注册会计师和高级,硕士。1987年至199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上海金融高等专科学校教务处副处长,1991年至1992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KP M G)香港办事处,1992年至1994年任职于毕马威国际会计公司( K PMG)上海办事处,1994年至1996年出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财务总监,1996年至今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陆文清先生,董事,男,1958年出生。高级经济师,硕士。1981年至1983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83年至1986年任职于中国驻加蓬大使馆经参处。1986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信托投资公司,1990年至1996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1996年至今任职于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任总裁助理兼国际业务总部总经理。

  G u y d e F r o m ent先生,董事,1950年出生。1972年至1995年先后任职于东方惠理银行、东方惠理证券集团和东方惠理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等。1995年至1997年任巴克莱得胜资产管理公司总经理,1997年至今分别任巴黎巴资产管理公司和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

  毛应?先生,独立董事,1937年出生。1961年至1985年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1985年至1991年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书记,1991年至1999年任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组书记。1999年至2003年任上海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理事长、顾问。

  蔡克刚先生,独立董事,1951年出生,法学硕士。1974年至1976年任职于英国伦敦艾理士活特律师行,1976年至1999年任香港胡百全律师事务所助理律师、合伙人。1999年至今任蔡克刚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

  袁恩桢先生,独立董事,1938年出生。曾任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室主任、所长,现任上海市经济学会会长、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顾问。

  赵霄洛先生,独立董事,1950年出生。曾任职于司法部香港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香港何耀棣律师事务所、康达律师事务所。现任北京众鑫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主任、律师。

  (2)监事会成员:

  刘鸿儒先生,监事,1930年出生。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1959年在莫斯科大学经济系研究生毕业,获副博士学位,回国后,先后任中国人民银行的处长、局长、农业银行副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副主任、中国证监会首任主席。

  D i d i e r B a l m e先生,监事,1947年出生。法国巴黎银行东北亚总裁。

  来肖贤先生,监事,1969年出生。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经理,硕士。

  (3)督察长:

  过振华先生,督察长,1964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1983年至1990年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分行,1990年至1993年任上海申银证券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至1999年任申万泛达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联席总裁,1999年至2004年2月任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际业务总部副总经理。

  (4)高级管理人员

  唐熹明先生,总裁(简历请参见上述关于董事的介绍)。

  (5)基金经理

  徐荔蓉先生,基金经理,1972年出生。经济学硕士。历任中国技术进出口总公司金融部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副总监;基金通乾基金经理助理;融通债券基金基金经理。自1997年起开始从事证券市场投资工作,从事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的投资,2001年起开始从事基金管理工作。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下述执行委员组成:投资总监、总裁、副总裁和基金经理。公司投资总监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公司总裁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召集人。

  公司董事长、督察长、监察稽核部经理和风险管理部经理作为非执行委员有权列席投资决策委员会的任何会议。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办理基金份额的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0)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合法权益,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于此承诺将遵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2、基金管理人承诺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体系设计依据

  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的设计基于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管理人对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的深入理解,结合本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管理业务的理解和规划并借鉴股东单位在资产管理业务领域长期的实践经验。

  2、内控体系设计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贯穿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内控体系注重于建立不同层次的风险控制和监察程序,同时各业务部门和岗位均设立并遵循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率的工作流程。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在各项业务的运行过程中将发挥事前防范风险、事中监控和事后稽核的作用。

  (3)独立性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旗下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设立独立于各业务和管理部门的风险管理部对各部门、岗位进行流程监控和风险管理。此外,更具独立性的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对各部门的业务开展进行合规监察,并代表董事会对公司的运营进行独立的稽核。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通过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风险管理及内部风险控制的组织结构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议事机构,由公司总裁、副总裁、督察长、风险管理部经理组成。主要负责审核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进行风险评估的识别、监控与管理;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解决方法;负责对公司的基金各投资品种进行风险评估并设定风险控制参数,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相关的风险测算、风险分析之咨询建议;对基金资产运作的风险进行预测、评估和控制管理;决定对本基金管理人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做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2)督察长:本基金管理人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行使法律(和其不时修改的规定)赋予其的所有职权,可列席本基金管理人的任何会议,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根据本基金管理人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并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督察长可以调阅本基金管理人相关档案,就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进行审议。

  (3)监察稽核部:该部门直接向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基金投资交易过程实施实时监控;有权对公司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稽核;对违规事件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设立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合理性、有效性进行分析,提出改进方案,上报督察长或在必要时上报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

  (4)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风险管理部职责在于对本基金管理人的各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评估及管理;对基金投资、研究、交易、基金业务管理、基金营销、基金会计、IT系统、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各业务部门及运作流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检查其遵守公司的规章、指引和流程的情况;针对此类事项,定期向总裁出具独立的风险控制报告,该报告须抄送督察长。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要素

  1、内部控制环境

  (1)内部控制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公司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员工道德素质等内容;

  (2)本基金管理人致力于营造一个强调内控和风险管理的文化氛围;

  (3)本基金管理人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了符合公司发展需要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监事会对公司管理层和经营活动的监督,通过在董事会、监事会层面建立专业化、民主、透明的决策程序和管理、议事规则,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和公司内部人控制的现象并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不受侵犯;

  (4)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学的聘用、培训、评估考核、晋升、淘汰等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建立了健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确保公司职员具备和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

  (5)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贯穿于公司整体的、层次明晰、权责统一、监管明确的四层内部控制防线,包括:

  第一层:员工的自律与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与监督;

  第二层:严格的授权管理及等级监督制度;

  第三层:独立于各部门、服务于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由风险管理部对各业务部门实施的日常常规风险检查;

  第四层:服务于董事会的独立的合规监察与稽核;

  (6)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有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衡。

  2、风险评估

  (1)风险评估,包括风险鉴别和风险测算两大部分,是风险控制管理的前提;

  (2)风险鉴别指公司需要确认并了解它所面临风险的特征;

  (3)风险测算则在风险鉴别的基础上进一步对风险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出较为科学和准确的估测;

  (4)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从风险损失的领域进行划分,确认某项风险将导致公司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社会和公众责任、经济损失或是在以上三个领域的任何组合损失;

  (5)各部门应负责落实其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

  (6)风险管理部需要在预期风险损失发生的情景下,评估风险对各方面产生的冲击效应。

  3、控制活动

  (1)严格的流程控制是公司进行有效的内部控制的基础。

  1)本基金管理人各项业务操作均应严格遵守公司制定的相应流程,主要的基本业务流程包括:销售和基金募集管理流程、客户开户和注册与过户登记管理流程、客户服务与客户关系处理流程、投资决策管理流程、投资交易管理流程、基金清算与基金会计管理流程、产品开发流程、信息披露管理流程、信息技术管理与操作流程、紧急应变程序、绩效评估与考核程序、授权管理程序、风险控制流程和监察稽核程序等;

  2)在主要基本业务流程体系的基础上,各部门结合基本业务流程和其部门、岗位的职责进一步制定具体的、涵盖操作细节的操作流程;在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交易、基金清算及授权管理等重要操作流程设计与执行中应产生和保留详细的书面记录;

  3)风险管理部在日常业务运行过程中对操作流程的遵守情况进行全面监督和记录;

  4)各部门主管负责对本部门的流程运作进行实时监控以保证本部门的工作严格遵守相关业务流程;

  5)监察稽核部以定期稽核的方式检查各业务部门对相关流程运作与遵守情况,并对该流程的合理性、可操作性以及得到遵守的实际状况进行评估;

  (2)严格的分级授权是公司内部控制的基本方式;

  (3)建立完善的资产分离制度,基金资产与公司资产、不同基金的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4)严格执行岗位分离制度,明确制定了岗位职责;

  (5)建立科学的业绩评估和考核体系,定期对各项业务开展作出综合评价并对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业绩进行评估、考核;

  (6)制定切实有效的紧急应变制度,建立危机处理的机制,明确危机处理的程序。

  4、信息沟通

  (1)建立公司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保障信息的及时、准确的传递,并且维护渠道的畅通;

  (2)建立清晰的报告系统;

  (3)如果遇到紧急情况无法联络上级主管,可以越级汇报。

  5、内部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体系,设置督察长和独立的监察稽核部,对公司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持续的监督,保证内控制度落实。

  (1)设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经董事会聘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根据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的需要和董事会授权开展工作;

  (2)设独立于公司运营管理部门的监察稽核部,督察长是监察稽核部门的负责人。监察稽核部通过定期稽核计划以及不定期的抽查稽核实现对公司的内部风险监控;

  (3)设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风险管理部,该部门直接向总裁负责;

  (4)各部门主管负责本部门对于内控制度的执行和监督;在具体的业务运营中,授权管理、岗位间相互监督与相互制衡以及业务流程中跨部门之间的相互校验与会签制度的执行将赋予各岗位具体的监督职能;

  (5)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投资总监对整个投资交易过程有权实施全程跟踪的在线监控;信息技术部在信息技术方面对这项实时监控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监控者根据其授权范围和监控领域对于投资交易过程中的控制参数进行预设置;

  (6)各部门在发现任何有违内控原则的行为时,应立即根据报告流程逐级上报,遇到紧急情况可以越级上报;

  (7)对于员工个人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视其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及影响程度进行处理。对各项规定制度完善、风险防范工作积极主动并卓有成效的部门,公司将给予适当表彰与鼓励。由于部门制度不合适或管理不完善而造成较大风险并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公司将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合规控制。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邮政编码:100032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托管业务主要人员情况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46人,平均年龄32岁,90%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90%以上员工取得基金从业资格,高管人员均拥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第一家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七年来,中国工商银行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业务管理模式、健全的托管业务系统、强大的市场营销能力,为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众多资产管理机构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取得了优异业绩。截止2004年7月,托管证券投资基金36只,其中封闭式16只,开放式20只,年均递增托管基金资产超过50%。至今已形成包括养老金、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产业基金、QF I I资产六大类11项托管产品的资产托管业务体系,2004年3月获得《亚洲货币》评选的“中国最佳托管银行”称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资产;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2)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3)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4)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5)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8)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以及按照规定复核基金业绩;

  (9)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0)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3)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4)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6)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7)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1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强化内部管理,保障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保证自觉合规依法经营,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保障业务正常运行,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设独立、专职的内部风险控制处,在总经理直接指导下,负责拟定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总体思路与计划,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各业务处室风险控制工作的实施。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必须覆盖资产托管部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风险控制责任应落实到每一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2)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相互制约原则: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原则:托管业务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内部风险控制应与公司业务发展放在同等地位。

  4、内部风险控制系统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内部控制纵向结构由决策控制、执行控制、监督控制组成,其横向结构由组织决策控制、资金营运控制、会计财务控制、资产管理控制、经营评价控制组成。纵横结构相互交错,由控制点到控制程序,进而形成相互依赖和制约、对整体经营活动具有全面控制功能的综合网络体系。

  5、内部风险控制实施

  (1)制度建设: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的组织管理结构:前后台分离,不同部门、岗位相互牵制;

  (3)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4)相对独立的业务操作空间: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实施门禁管理和音像监控;

  (5)人员管理:进行定期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6)应急计划:制定完备的《应急计划》,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建立异地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6、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

  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将国际公认的内部控制COSO准则运用到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实践中,自九八年二月成立以来,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监控五个方面构建托管业务风险控制体系。

  (1)坚持风险管理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理念。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2)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3)建立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风险控制组织结构。托管部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4)以制度建设作为风险管理的核心。托管部十分重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业务管理办法、内部控制大纲、风险控制制度、员工行为规范、岗位职责、稽核监察制度及涵括所有后台运作环节的操作手册。以上制度随着外部环境和业务的发展还在不断增加和完善。

  (5)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是风险控制的关键。制度执行比编写制度更重要,制度落实检查是风险控制管理的有力保证。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每两月对业务的运行进行一次稽核检查。总行稽核监察部门也不定期对托管部进行稽核检查。

  (6)将先进的技术手段运用于风险控制中。在风险管理中,技术控制风险比制度控制风险更加可靠,人为不确定因素降至最低。托管业务系统需求不仅从业务方面而且从风险控制方面都要经过多方论证,托管业务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自动风险控制功能。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淮海中路300号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王伟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86 21 962299

  2、销售代理人

  (1)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联系人:田耕

  电话:+86 10 66107900

  传真:+86 10 66107914

  (2)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86 21 54033888

  联系人:黄维琳

  (二)注册与过户登记人

  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淮海中路300号,香港新世界大厦40层

  法定代表人:姜国芳

  电话:+86 21 63353535

  传真:+86 21 63353858

  联系人:秦谊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律师事务所: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21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86 21 68818100

  传真:+86 21 68816880

  经办律师:韩炯、秦悦民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会计师事务所: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电话:+86 21 63350202

  传真:+86 21 63350003

  联系人:陶坚

  经办注册会计师:周华、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10月13日证监基金字【2004】158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基本情况

  1、基金名称

  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类别

  混合型

  4、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2亿份基金份额,最高募集规模为50亿份基金份额。

  5、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6、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二)募集方式

  本基金的募集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代销进行。

  (三)募集期

  募集期为自本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自2004年10月18日到2004年11月17日,本基金同时对投资者发售。

  如果本基金在上述时间段内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法定条件,本基金可在募集期内继续销售。

  具体募集时间以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募集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发售公告。

  (四)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五)发售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通过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工商银行和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及其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城市(或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式,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在当地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六)募集目标

  本基金最高募集规模为50亿份基金份额。当本基金募集规模达到50亿份基金份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不再接受新的认购申请。

  (七)认购时间

  本基金基金份额认购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人确定,请参见本基金的发售公告以及当地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各类形式发布的公告。

  (八)认购手续

  投资者欲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需开立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募集期内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同时为投资者办理开户和认购手续。

  在募集期间,投资者认购本基金基金份额应当按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和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网点的规定,到相应的销售网点填写认购申请书,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全额缴纳认购款。

  (九)认购方式

  本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费率设定如下:

  即: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每份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本基金认购费在认购时收取并由认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认购费率。

  (十)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如《基金合同》生效,投资者的认购资金在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收入折算成基金认购份额,归投资者所有,认购资金利息以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利息折成基金认购份额不收取认购费、不受最低认购份额限制。利息折成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精确到0.01份,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十一)基金份额的认购原则

  1、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2、投资者首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每次追加认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3、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全额缴纳认购的金额的款项。

  4、具体规则请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各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规定。

  5、募集期间,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专门帐户,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生效

  (一)基金的备案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基金实际发售情况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后,《基金合同》生效。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合同》有效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金额

  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出现该种情况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在本基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合同》应当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和赎回场所

  1、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2、各基金销售代理人开办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

  本公司同时考虑,在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其指定的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增加或在不对投资者的实质利益造成影响的条件下减少基金销售代理人或代销网点,并另行公告。

  (三)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二个月即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2、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可用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T日规定时间之前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可向基金销售网点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应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在T+7日(包括该日)内向赎回人支付。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数额限制

  1、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每次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的最低份额为1,000份基金份额,基金账户中基金份额不足1,000份的,应一次性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日3个工作日前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本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并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与过户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申购费率根据申购金额分段设定如下:

  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设定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最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上述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本基金的赎回费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赎回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资产,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遵守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基金促销计划可以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等的投资者或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等开展。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八)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 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 ÷ 申购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追加1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 × 1.5% = 15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 - 15 = 9,985元

  申购份额 = 9,985 ÷ 1.00 = 9,985份

  即:投资者追加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可得到9,985份基金份额。

  例二,某投资者首次投资10,00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0.3%,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 = 10,000,000 × 0.3% =30,000元

  净申购金额 = 10,000,000 - 30,000 = 9,970,000元

  申购份额 = 9,970,000 ÷ 1.00 = 9,970,0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9,970,000份基金份额。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赎回份额 - 赎回费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 = 10,000 × 1.00 × 0.5 = 50元

  赎回金额 = 10,000 - 50 = 9,95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且持有时间不满1年,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9,950元。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2位小数,第3位小数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3、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备案。

  2、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可暂停审核的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经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

  4、在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

  5、暂停或恢复基金的申购或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2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3、连续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时间频率改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转换和冻结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或合格境外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三)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其他

  在不违反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办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订、修改和公布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申万巴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业务规则。

  十一、 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争取绝对收益概念的基金产品,其投资管理禀承本基金管理人的主动型投资管理模式。

  本基金管理人以积极主动和深入的研究为基础结合先进的投资组合模型,通过灵活的动态资产配置和组合保险策略,尽最大努力规避证券市场投资的系统性和波动性风险以尽可能保护投资本金安全,并分享股市上涨带来的回报,实现最优化的风险调整后的投资收益为目标,但本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投资本金进行保本承诺。

  (二)基金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固定收益证券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和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

  具体投资对象将根据公司研究成果以及流动性分析,以优质债券与央行票据和具有优秀成长性和投资价值并具良好流动性的上市公司股票为主。

  在一级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原则上可能的资产配置比例为:固定收益证券55%-100%,股票0%-45%。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投资理念

  构成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哲学的两个关键要点为:

  (1)在证券市场投资工具欠完备的情形下,动态资产配置与分散投资法是降低总体投资风险与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有效手段;

  (2)采用风险管理工具监控和准确跟踪投资组合风险。

  (四)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主动型投资管理模式,在积极主动和深入的宏观研究分析和判断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管理人自主开发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进行一级资产配置,以配置基金总资产在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的比例;参考选时模型判断市场走势而决定是否调整投资组合或进行融资以适当扩大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规模以争取更好的收益,但以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5%为限;采用基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开发的资产再平衡模型,控制整体投资组合的可能损失。

  股票投资采用“行业配置”与“个股选择”双线并行的投资策略,由主动式行业矩阵模型确定行业配置,个股选择采取“自下而上”的选股过程,投资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高成长性股票争取当期收益;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使用利率预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和久期策略进行组合管理。

  本基金为追求绝对收益,以战胜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为投资目标的基金产品。因此,本基金的投资操作应以争取正的投资收益为首要目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是一个相对稳定的基准,在有效控制基金跟踪误差的大前提下,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会呈现一个长期稳健增长的态势。由此,在本基金运作过程中,风险控制乃为实现投资目标之关键所在,基金管理人应在控制风险最小的前提下追求收益。

  此外,将本基金定位为追求绝对收益的产品的目的,是让基金管理人对资产配置有更大的主动权和灵活性。在投资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必须严格遵循风险管理的限制,系统化地管理对各类资产的投资,特别是控制风险资产的投资进程。基金管理人将相对较大部分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以获取相对稳定的利息收益,然后在市场形势有利的时候,再逐步加大对相对高风险、高收益的股票的投资比例,以提高基金的收益,并应在适当的时机实现股票的投资收益。相反,在市场存在较大的下跌风险时,本基金可以全面回避风险资产的投资,而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获取一定的收益。

  由于本基金将以基金年度为周期调整基准底线的风险控制水平并不间断地考察基金的投资绩效,在每个投资周期内,通过对固定收益证券和股票投资比例的动态调整,争取到本基金能够在承担较低风险的基础上获取高于银行存款利率的收益。

  以数量化模型为基础的资产配置策略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是本基金争取绝对收益的重要工具。灵活的主动式资产配置模型(AAAM)和选时模型(MTM)的合理应用是本基金提高收益的关键;而以投资组合保险技术和VAR值跟踪为基础的资产再平衡模型则是降低风险的关键。

  (五)业绩基准

  本基金定位于一个以绝对报酬率评估投资业绩的混合型基金,以争取超越同期银行一年期存款利率的收益为目标。

  (六)风险管理

  本基金强调追求风险调整后的收益,这是本基金区别其他股票型基金的最大特点。因此,本基金管理人在进行主动型投资管理的过程中,将尤为关注风险管理。本基金管理人结合了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和中方股东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风险管理经验,根据国际化标准建立了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规范投资流程,并引入了先进的投资风险管理和控制技术。

  在内部控制制度方面,本基金管理人本着健全性、有效性、独立性、相互制约和成本效益原则,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和专门的风险管理部,并由精通投资组合管理的专业人士全过程实施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程序基本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决策、投资总监决策、构建股票池、研究选股及确认资产配置、建立投资组合、风险评估、信息反馈七个步骤,风险管理和控制渗透在其中的每一个步骤。

  在投资风险控制技术方面,本基金的管理引入外方股东法国巴黎资产管理公司的技术,对整个投资过程,从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行业配置到选股,都有不同的风险指标做全程紧密监控。为体现本基金管理人把保护投资者利益放在首位,致力于为投资者创造更高的价值,设身处地的从投资者角度控制投资风险,以认真、积极、专业的精神与态度管理本基金,特设定本基金投资的基准底线,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投资管理中利用基于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和VAR值跟踪的资产再平衡模型控制基金的投资风险,以争取达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基准底线值的风险控制目标。(七)投资限制1、基金管理人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运作管理本基金,本基金投资组合应遵循下列规定:(1)本基金持有1家上市公司股票的市值,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1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3)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的总量;(4)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时间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展期;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5)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7)上述比例受限于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中国证监会不时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8)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3、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九)基金的融资本基金的融资应当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融入资金再投资于固定收益证券的最大比例为基金资产净值的25%。十二、 基金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基金财产的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3、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应收申购款;5、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8、其它财产等。(二)基金资产总值与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财产的总价值,是基金通过发售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资产净值的构成主要有:1、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扣除认购和申购费用后)所支付的款项;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的(已实现的和尚未实现的)收益(亏损);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三)基金财产的账户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申万巴黎盛利强化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本基金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的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十三、 基金资产估值(一)估值目的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二)估值日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1)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A、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B、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2)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3)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4、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5、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四)估值对象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五)估值程序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六)估值错误的处理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四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2日内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差错类型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销售代理人、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2、差错处理原则(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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