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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我国政策性农业险经营主体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5日 01:51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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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庹国柱 朱俊生

  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是和其制度模式联系在一起的,而且是其中的重要角色。按照保监会指导性意见,可以有五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一是为政府代办农业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二是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三是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四是地方财政兜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五是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对这几类经营主体或组织形式是否适于政策性农
业保险经营和如何适应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的问题进行一些讨论,也许是有建设性意义的。

  可能面临的两难困境

  就笔者的理解,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就是专门或者主要经营农业保险的股份制保险公司,如果这种理解是正确的,则专业性公司也是一种商业性公司,这类公司截至目前已经有两家被批准筹建。这里的问题是,股份制保险公司如何与政策性农险业务相匹配。

  按一般理解,股份制的专业公司需要从这种专业性经营中获取经营利润,而政策性农业保险显然是不能盈利的,原因很简单,政府的补贴不能成为资本获利的来源,假如不许盈利,股东们是否都愿意?因为如果不许盈利,那么这些公司的股东的股本就是公益性质的,类似各种公益或奖励基金,当然这种公司就适于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因为这种公司实际上是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

  讨论这个问题的意义在于,社会上有不少资本有意投资这种“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希望给这些资本找到赚钱的门路。如果不明确这个问题,可能会给公众一个误导。

  是否会水土不服

  相互保险公司在日本、美国、欧洲很普遍,日本的寿险公司大多是相互公司,这种公司采用的是相互保险的形式,但又吸收了公司制的运作方式和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其优点很多,例如产权明晰,交易成本较低,减少信息的不完全和不对称,公司与农民的利益结合得很好,有利于协调好政府、公司和农民的关系,可以有效降低保险产品的价格,并在保险关系中易于相互监督,减少道德风险,有利于农民的积极参与等等。从理论上分析,这种形式比日本的“农业共济组合”的合作互助组织更高级,更有优越性。

  法国从19世纪就有许多相互保险公司经营农业保险,20世纪80年代形成的农业保险相互集团公司就是一个全国性的公司,一直到现在都运作得很好。但这种组织形式对我国保险界来说太陌生,其发起、组织和运作不要说对农民,就是对保险业界的企业家们也是有相当的难度,何况经营政策性农业保险又不能赚钱。

  当然,中国没有的事物、没有的制度我们完全可以学,可以借鉴和创新,股份制公司不也是从国外学来的嘛,但是要花相当成本学一门不赚钱的“手艺”,我们担心的是有这个兴致和积极性的人不多。就是说,建立这种制度必须有一系列的假定条件,不满足这些假定条件,就难以实践,即使付诸实施,也难以显现其优越性。不过我们还是希望对这种很有意义的组织形式继续进行可行性研究,也希望有人愿意创这个新,第一个吃这个螃蟹。

  能否有效分散风险

  首先这种组织形式是比较理想的组织形式之一。在“地方”的财力允许的条件下,设立政策性保险公司是比较好的选择。

  上海市原来的由市政府农委主导的“农业保险促进委员会”就类似于这种组织形式。这里的问题主要“地方”的大小,假如“地方”太小(例如地区或县),我们觉得会有一些问题,农业保险的风险单位很大,对单个的投保农户来说大部分农业灾害都具有较大的相关性,因此,要在空间上分散风险必须要在较大范围从事保险经营,否则在大灾面前地区和县市难以“兜底”,这种教训在过去20多年的试验中已有不少。

  河南省以县为单位建立的“农村户之统筹保险”的衰落,这是原因之一。所以我们希望最好是将“地方”限定在省、市、自治区比较好。当然,有多少省、市、自治区有条件或敢于建立这种公司也是一个问题。

  醉翁之意不在酒

  我们理解,这里的外资、合资保险公司都是商业性保险公司。如果让这些保险公司像中国的商业保险公司一样,为政府的政策性保险公司代办业务,这里就不用重复讨论。但如果让外资或合资商业保险公司作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这既不现实也不可能。

  我们对法国安联保险公司在法国经营农业保险的历史和操作方式、经营产品、保障范围、经营业绩了解不多,不敢妄加评论,但就直觉或常识而言,这些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不可能真正成为中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即使他们将农业保险的外延扩大到包括农村所有人身和财产保险业务(中国同行称之为“农村保险”),他们也不会真正从事这些业务的经营,原因很简单,这类经营成本很高的业务,对商业性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有可行性的。除非他们是一家慈善机构,在中国设立无营利述求的农业保险基金。

  因为外资保险公司农业险经营的技术及管理经验无论多先进,农业保险固有的高风险、高费用、高成本,预期利益相当有限,需求有限的特点不可能改变。如果从事商业性经营,绝不会有出路。如果从事政策性经营,又会遇到接受补贴和营利意愿的矛盾。因此,这些公司愿意经营农业保险的说辞,恐怕也只是将其当作一种早点进入中国市场的敲门砖或策略而已,政府欢迎和倡导这种经营主体除了礼仪或广告意义之外,不会有多少实质意义。

  (作者庹国柱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朱俊生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0月15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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