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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知道唱卡拉OK开心就行,关它是什么属性!”问到音乐光碟的属性时,多数市民会一脸茫然。而唱片公司与卡拉OK的争议的焦点就在音乐光碟的属性上,音乐光碟到底是啥东东?
国内某唱片公司负责人认为,唱片公司从未授权许可卡拉OK经营公司在经营场所内以卡拉OK形式放映唱片公司制作并拥有著作权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
目作品。
“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曲目是一种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视听作品,凝聚了编剧、导演、摄影、演员、剪辑、合成等的独创性劳动,依据中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关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的规定,唱片公司对其制作的音乐电视/MTV、音乐录影/MV和卡拉OK中文版曲目享有放映权及许可他人使用等各项权利。”
而广州某大型卡拉OK经营者则认为,激光视盘中的画面依附于歌词和音乐,并不具备著作权法所述作品的独创性,也不属直接产生的作品,其制作者是起陪衬、包装的作用,充其量只有“邻接权”,因此,卡拉OK激光视盘是“音像制品”而不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根据我国《音像制作管理条例》,卡拉OK激光视盘属音像制品,至今一直由国家文化管理部门作为“音像制品”归口管理,国家版权局《关于对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进行登记的通知》中也把卡拉OK激光视盘划归为音像制品。
持中立看法的同济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学者认为,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核心是“连续的画面”,而卡拉OK的核心是“音乐”,“画面”是附带的。卡拉OK是与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的本质特征相背离的,将卡拉OK伴唱带认定为类似电影作品或者录像制品十分牵强。
如果从“伴有画面的音乐”的角度来看待卡拉OK,则符合人们对卡拉OK的客观认识,也更符合卡拉OK的本质。建议将在卡拉OK歌厅播放的卡拉OK界定为是伴有画面的音乐作品(录音制品),直接由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表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向卡拉OK歌厅收取机械表演权的使用费。这样,既能够绕开“作品与制作”的争论,顺利地实现对卡拉OK的著作权的集体管理,降低著作权行使的成本,也可以避免给娱乐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能带来的过量的著作权使用费的负担。(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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