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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国内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0:38 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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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冷轧界两起专利案引发专家议论

  最近,发生在冷轧机械行业的两起专利侵权诉讼案,引发了业内许多专家和有关人士的强烈反应。他们认为,有个别人把业内公知技术申请为某个人或企业的专利,再以专利技术起诉同行单位,有背知识产权保护的目的,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作法。两起引起争议的专利案

  引发争议的两起专利侵权案,一个是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郑红专诉天津市冶金规划设计院、山西省晋中万邦工贸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案;另一个是郑州拓普轧制技术有限公司、郑红专诉郑州天宏泰隆冶金机械技术有限公司、胡玉秀、北京泰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洛阳弘泰隆重工机械工程有限公司。

  前一个案子是两原告去年向天津市第二中级法院提起的,指控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公司制造和销售、使用的轧钢机,侵犯了冷轧专家郑红专在1989年申请、1991年获得的发明专利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927万元。这个专利为“一种轧辊小挠度、高刚度轧机”,专利号89101393.8,1999年由郑州拓普轧制公司取得独占实施许可权。

  此案,天津二中院审理认为: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公司的轧钢机的技术没有覆盖原告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不构成侵权,驳回郑红专和郑州拓普公司的诉讼请求。天津二中院在2003年11月作出判决。两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04年6月,天津高院作出维持一审判决的二审判决。

  两审判决后,郑州拓普公司强烈地表示不满,认为天津的法院搞地方保护,导致这项“举世瞻目的国际发明专利、处于国际领先地位的专利技术将在世界范围内置于任人随意侵犯”,并通过一些渠道展开了申诉。

  后一个案子是郑州拓普公司和郑红专于2004年7月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的,起诉四被告制造、销售的1400mm12辊单机架可逆冷轧机,构成了对原告专利号为89101393发明专利权的严重侵犯,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980万元。轧钢界专家批评郑州拓普的作法

  郑州拓普公司及公司董事长郑红专的两次诉讼之举,引起轧钢界的部分专家的意见。在不久前于北京举行的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学会召开的“净化学术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座谈会上,一些轧钢界权威人士批评了郑州拓普公司和郑红专的行为,这些专家认为:

  冷轧钢板生产被认为是一个国家钢铁工业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我国已有年产冷轧钢板1200万吨的能力,但国内供应依然不足,每年仍需进口1000多万吨。多年来,我国拿出大量的外汇去购买冷轧机和冷轧钢板。设计制造轧冷钢板机组是国内轧钢工作者多年的宿愿。近年来,我国先后研制了一批冷轧机,取得了较大成绩,装备水平也接近了国际水平。这中间,郑州拓普公司也作出了一些努力,并取得了包括在座专家在内的一些专家的支持和帮助。但是,郑州拓普公司所取得的这项专利的实质是轧制力中移和轧辊座下的垫块中移,技术并不先进,国外早有应用。该公司却将其技术夸大为“跨世界发明”、“国际上三五十年之内不可逾越的技术”,将这些技术申请了专利,并以之起诉同行单位侵权的作法,已经背离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初衷,已经演变成为打击竞争对手的工具,扰乱了行业的发展程序,阻碍了技术的创新和发展。

  中国金属学会轧钢学会副理事长张树堂认为:“以所谓控有的技术专利到处去法院告人家侵权不太好,对轧机国产化和技术创新有妨碍。无限夸大自己的技术就太过分了。”原冶金部科技司轧钢处处长肖治维说:“我们要有专利保护,但不能随便把专利扩大化。现在把公知技术搞成专利,告别人侵权,这样冷轧行业就没法发展了,都忙着去打官司了。”北京科技大学教授刘宝珩认为:“在多辊轧机、多点支撑这些方面,调整板形原理,把数量、支撑位置调整一下,就能成为专利,这对技术发展是不利的。”“89101393.8”是不是公知技术?

  郑州拓普公司和郑红专的作法遭到批评,不管是“打压同行”,还是‘不正当竞争”,或是“阻碍行业的技术创新与发展”,其中有一个根本问题,就是他们的专利号为89101393.8的发明专利是否属于公知技术。

  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因此,公知技术是不能获得专利权的。许多专家都认为,上述专利属于公知技术,不应该成为发明专利。

  专利法也规定,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在天津的诉讼中,被告天津冶金院和晋中万邦公司就曾举出一些证据,认为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公知技术。郑州拓普公司和郑红专庭中质证认为,这些证据仅是“一些孤立的技术特征,并非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公知技术”的观点不足以成立。法院审理也认为,这些证据“不能证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作为完整的技术方案在申请日前已经公开”,即法庭也未认定这些证据能证明这项专利技术为公知技术。天津法院是认为被告使用的技术与这项专利不同,而驳回原告的。

  但据悉,在郑州中院起诉的后一个案子中,被告方已找到证明原告方的专利技术早在上世纪30年代就在美国成为专利的材料,并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89101393.8号专利无效的请求。

  又悉,这次座谈会中的一些老专家也搜集了有关资料,准备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这项专利无效的请求。

  这起事情的关键点,就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判定了。如何看待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近年来,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引起人们的关注和议论,但往往是由国内的企业和专家用来批评和指责那些国际性的大公司的,如微软、思科、6C联盟之类的,说它们利用知识产权搞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这次,滥用知识产权的指责和质疑落在的是中国国内企业的头上了。

  何谓滥用知识产权?现实中大概有这几种情况:一是制度滥用,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去申请和获得本不该具有的权利,如专利权、商标权,所谓不正当获得;二是权利滥用,利用已有的知识产权去谋取市场垄断,搞不正当竞争,排挤同行对手;三是诉讼滥用,即随意地起诉别人,以达到扰乱、损害对手的效果,取得竞争利益。

  在发达的知识产权时代,知识产权制度无疑可以成为企业的发财资源和竞争工具。但是,超越合理合法的范围和限度去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就可以称之为滥用知识产权。

  在轧钢界的这次事件中,郑州拓普公司的行为是不是滥用知识产权,还有待国家专利机构、司法以及有关专业人士的进一步裁判和评判。

  作者:金国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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