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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公众股东权益保护措施之我见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10:30 证券时报

    证监会近日公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称《规定》),就完善社会公众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等五个方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举标志着“国九条”落实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它必将给市场带来巨大和深远的影响。

    既然是征求意见稿,自然是希望广泛征集市场各方的意见,尤其是
广大投资者的看法。在这里,笔者以一个普遍投资者的身份谈一点看法:

    一、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建立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和征集投票权制度。《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配股(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会议召开前承诺100%现金认购的除外)以及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值达到或超过公司经审计的账面净值20%以上)、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关系社会公众股股东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此项利好被大家广为传颂,确实它为流通股东争得了合法权益,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上市公司的恶意圈钱,这是一个特大的利好,应该值得肯定,但是笔者感觉它还有两点疏漏。

    1、要警惕流通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成为某些利益集团的代言人。《规定》将某些重大事项的决定权给了流通股东,尽管流通股东数量惊人,但持股数量和比例微乎其微。在此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或其大股东与流通股东中的机构投资者为了各自的目的达到某种协议,就可以左右流通股东的表决结果,近期的宝钢增发方案得以通过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2、当心某些主力机构利用被赋流通股东的权力,加大炒作力度影响股价。比如说,因某券商被托管而爆出其大量分仓炒作菲达环保(资讯 行情 论坛),截至9月14日汉唐证券总计持有菲达环保2988.906万股,其持股比例占到了总股本的21.35%、流通股的53%。而在菲达环保2004年半年报显示该券商只持有菲达环保403.5469万股流通股,在如此短的时间激增这么多流通股份,只能说明该券商以前曾隐性分仓炒作菲达环保。那么在流通股东被赋予了表决权之后,假设该券商没出事,没被查出这么多的隐性仓位,那么它会不会利用这53%的流通股投票权来挟迫上市公司推出10转增10股抑或10派20元的分配方案来配合其二级市场的炒作和出货呢?

    二、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规定》提高了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要求,赋予了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聘用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聘请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方面的特别职权,要求上市公司保障独立董事的工作条件,强调独立董事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以更好地保护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俗话说,吃人嘴短拿人手短,独立董事是不是要由上市公司开支呀?如果是上市公司开支,他们和上市公司就存在着纠缠难解的关系。因此可否由流通股东选举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由证监会下派,由证监会开支(可由上市公司集中上交一部分资金,然后由证监会集中下发)。另外,在独立董事的产生机制方面也可寻求更符合全体股东利益的方式。

    如果独立董事不作为呢?是不是可以加大对独立董事的处罚呢?比如说上市公司有过错,如确存在独立董事的责任,应建立怎样的处罚机制?是否可以考虑建立诚信档案,对于有问题的独董可以终生禁入,剥夺他们担当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权力。

    三、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的知情权。

    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不但是尊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更重要地是让上市公司树立规范运作的一个监督和自我约束机制,才会让上市公司真正地把投资者利益放在第一位。

    怎么保障社会公众股东的知情权呢?是不是可以在监事会里引入流通股东自己选出的代表,这个代表应该公开自己的联系方式和邮箱,这样流通股东可以方便地联系到自己的代表,就自己的疑问与代表沟通,然后由代表加强同上市公司的联系。同时这个代表应该具有一定的权力。

    四、推动和鼓励上市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规定》要求上市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办法,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应在公司章程中列明其利润分配办法,对不派现的原因要在定期报告中加以披露,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鼓励了回报股东的投资思路。它在极大程度上将改变上市公司只出不进的铁公鸡形象,同时一些蓝筹股将有望得到市场的深度挖掘。

    对待强制分红不能一概而论,要一分为二地看待问题。因为有些上市公司可能有比较好的项目,急需用钱,这时上市公司为了长远发展,可能会考虑会少分红甚至不分红,以此将省下的现金投入到项目当中。对于这样的公司我们是不是可以网开一面呢?由此我想,是不是可以把分红的权利更多地下放给社会公众股东呢?毕竟分红与流通股东的切身利益最为相关。关于除息问题。表面上看分红后流通股东能见到了现钱,可是被除权后,流通股东并没有占到丝毫的便宜。既然现在增发股票上市后可以不除权,那么分红后不除权,我想也不应该存在什么障碍。

    五、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对上市公司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

    此为国九条能否得到真正落实的关键所在。但怎么监督,查出来应该怎么处罚,才是关键中的关键。俗话说“乱世须用重典”,我们的上市公司为何如此顽劣,究其主要原因是处罚太轻了。比如说天科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曾被证监会三次处罚,且屡教不改,为什么?处罚力度不够。去过新加坡的人都说新加坡好,可人家那是严明的法律治理出来的,新加坡没有假货,为什么?只要被查出造假,造假者就会被罚个倾家荡产;新加坡环境好,为什么?因为破坏环境恶劣的最重的会被鞭笞……

    由此,我们想说的是,政策是好政策,但关健在于有法必依、持法必严,否则一切的美好愿望将成为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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