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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增值税抵扣范围不得扩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4日 09:16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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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东北税改启动后,为防止税收优惠政策滥用,出现扩大抵扣增值税范围问题,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发出通知,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固定资产以及相关的发票管理、退税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享受增值税抵扣政策的纳税人和扣税范围,必须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并将确认名单发放给每一申报窗口,申报窗口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时,要对单核对。

  在课税对象方面,凡纳税人购进的固定资产在东北地区试点行业以外使用的(包括在东北地区以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其进项税额一律不得抵扣。

  在增值税发票管理上,各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专用发票等税款抵扣凭证比对工作、实物对证核实工作,实物与凭证不符的,不予办理抵扣;纳税人在2004年7月1日—9月30日期间,购进固定资产取得普通发票,向购货方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退回原普通发票;销货方在重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保证各涉税内容与原普通发票一致;销货方在进行纳税申报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回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原件,否则不得抵减已申报的销售额;各税务主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的专用发票信息进行跟踪管理。

  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暂采取单独计算退税的过渡方法。主管税务机关应在10月31日前和12月31日前,分两次退还纳税人应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闫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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