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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对我硅企业生产销售由市场主导的裁决意义重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2:42 商务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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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6日,澳海关初步裁定我三家硅出口企业存在倾销行为,倾销幅度分别为3.7%,5.6%和8.1%。然而,澳海关核查后认为,其中中国两家硅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价格完全反映了市场经济条件,采用的中国通用会计标准符合国际会计标准,从而认定没有证据证明这两家企业在国内销售上不是市场经济主导,澳海关因而采用了企业国内售价和调整价格作为正常价值。另一中国厂商由于未充分回答调查问卷,被归入“其它出口商”范围而未能适用市场经济条件。该案是澳反倾销法修订后采用“市场条件主导”标准首例对华反倾销调查案,裁
决结果和裁量标准对今后反倾销案有较强的先例约束作用,因而备受关注。此案中澳海关对我市场条件特别是中国通用会计标准符合国际惯例的裁决,有助于改善我企业在今后澳反倾销调查案中的应诉地位。该案亦提醒我企业应认真充分地回答调查问卷,以争取应诉优势。澳海关将于11月20日前将最终报告提交海关部长审议,由海关部长决定是否正式征收反倾销关税。(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

  (信息来源:驻悉尼总领馆经商室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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