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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商获准发次级债,相应管理办法公布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3日 11:17 金羊网-新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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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讯中国保监会近日正式发布并实施《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将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以补充资本金,成为继券商、银行之后,第三类获准发债的金融机构。一直积极争取发行次级债的泰康人寿,日内将抢闸发行13亿元人民币。

  按该规定,不论是中资、合资和独资,保险机构符合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等条件,即可申请发行期限5年以上的次级债。

  根据这个《办法》,保监会将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

  在募集环节,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规定;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要求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规定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在信息披露上,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确保投资者能够充分了解次级债的风险性;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视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保监会表示,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保险监管部门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允许保险公司发行次级债,将有效缓解它们在快速发展过程中的资本金压力,进而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但有业内人士表示,三类金融机构相继获准发债,而且彼此成为大客户令人担忧。该负责资金运用的人士说,此举无疑将三类金融机构的风险捆绑在一起,如果当局不设置防火墙,将可能形成新的金融系统风险。(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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