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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划人:杨宇东 顾问:邢成
调查组成员:朱兆荃 朱莉 项宗东
强化风险控制体系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公司作为现在唯一能够跨越货币市场、资本市场和实业投资市场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有着与生俱来的优势。然而,虽然信托公司一方面享受着投资领域广、投资手段灵活的特权,另一方面在我国投资理财法律法规尚不完善,投资理财市场尚不发达,投资者投资理财理念尚不成熟的环境下,也承受着很多系统性的和非系统性的风险。因此,把信誉看作生命的信托公司如何建立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事实上,近几年来,国内信托公司对如何才能够建立起一套高效、科学、专业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了不断地探索。
目前上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正在建立和健全一个立体交叉式的信托公司风险管理体系。这一体系在纵向上,加强机构组织建设,完善规范组织制度,建立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体系;在横向上,建立项目审核的三重风险过滤机制和项目的三阶段风险控制机制。中泰信托投资有限公司重新登记后的2年零7个月里,共出台了48项内控制度,平均每20天就要出一个制度。
信托公司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首先要在组织构架上真正做到以董事会为核心,风险管理委员会为中心的风险管理组织体系。风险管理体系中最核心和本质的部分也是运行风险的评估、控制和规避。因此要降低信托公司的营运风险最重要的一部分就是降低项目的运作风险。按照项目运作的自然流程,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建立由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管理组成的三阶段风险控制系统以及由业务部门、风险评审委员会和总经理风险办公会议组成的三重风险过滤系统。(朱兆荃)
信托制度优势不可替代访中国人民大学基金与信托研究所执行副所长邢成博士
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
分类管理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
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
回归本业二年优势显现
记者:从信托业规范后回归本业已有两年多,您是如何评价两年来我国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发展的?
邢成:我国信托业从回归本业两年来的发展历程,成绩是巨大的,里程碑式的。首先信托公司发挥了它独有的制度优势。通过国有资产管理信托、不良资产处置信托、职工持股信托、管理层收购信托等解决了大量我国在改革开放后期或深层意义上所遇到的、很难解决的制度性难题,为我国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购并、收购走出困境发挥了很大促进作用。
其次,信托业利用资金优势,通过基础设施信托、公用设施信托、重点建设项目投资信托等使地方的经济发展和多渠道的解决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资金来源,以及推动地方经济金融体系合理化和多元化都是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是信托公司充分体现了它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特有的作用和功能,通过集合资金信托方式,为我国居高不下的储蓄余额找到了出口,同时也满足居民投资需求,使其分享到了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成果。对于调整我国经济周期,刺激内需发挥了作用。
四是信托公司通过接连不断的产品创新和制度创新,创造了很多业务模式和投资方式,在我国分业管理的条件下组合发挥了金融机构的合力作用。如通过银信、信证合作增加了理财业务、中间代理业务,有助于银行调整存贷比例和资产结构,探索信贷资产的信托化、证券化。
因此,信托业作为金融业的四大支柱之一,其制度优势是显著而不可替代的。当然,信托业还存在一些问题,应该全面、历史地去看待。
法律环境有待健全完善
记者:在本次信托业调查中可以感觉到,信托业界非常期待尽快完善现行政策法律环境,完善与信托法有关的配套制度,您对此有什么看法?
邢成:我觉得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现在信托公司在具体经营和发展过程中遇到了许多问题和困难,在这些困难中有很多与现行的政策和制度直接或间接相关联,于是大家不约而同地把焦点集中在政策体系上。再一个原因是主要在现行法规上,主要是一法两规。我认为应该客观地、现实地认识一法两规,即它的重大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是毋庸置疑的。从主体和主流看,一法两规在我国信托业的发展历史过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对整个行业发展的正面推动作用是非常明显的。
但是,在一法两规的制定过程中,由于长达8年的漫长周期,对信托业在我国具体发展过程中,外部环境所发生的巨大变化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所出现的新问题在判断上有一些偏差,加之制定出台两个管理办法的时候,也有各种利益主体的影响或干扰。在这种条件下,监管部门为尽早出台有关管理办法,使信托公司尽早开展信托业务,作为当时一个现实的选择,而做了一些妥协。因此,即便是在有些条款中有不尽人意或不尽完善之处,但毕竟对信托公司尽快开展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政策框架和制度框架。
这也引申出我的另一个观点,即一法两规在适当时候确实有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的必要。一法两规并非完美无缺,确实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其进行补充、修正和完善,使它与信托公司发展的要求、与信托业的特点更加吻合和贴近,对信托业务的发展发挥更大的推动作用。这项工作应抓紧推进和实施,越早越主动。
信托公司只要炼好内功
记者:除了法律和制度建设外,实行分类管理也是信托公司非常关心的问题,请谈谈您的看法?
邢成:分类管理作为监管部门改革监管模式,调整监管思路的一个重要的突破和举措,我觉得对于走出一管就死、一放就乱的怪圈是个有益的尝试和突破。分类管理对于促进一些经营管理规范、经营水平较高、风险管理较好的信托公司快速前进、超常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相反对于一些违规、经营不规范或者是风险较大的信托公司也可使其负面影响控制在最小、最低的范围之内,避免由于极少数信托公司的负面影响一个行业的发展速度。这就是推出分类监管的初衷和意义。
但是从可行性和操作性上来说,也是我们特别应关注的。一个好的制度出台,需要有很强的可操作性。同时必须符合信托业发展的现实状况。我认为分类管理要具有可操作性,很重要一条是要建立一套相对严谨和较为科学的评价标准,这个评价标准当然不应该完全照搬商业银行五级分类的标准,它要更多地凸现或侧重信托公司作为一种财产管理作为主要功能的金融机构的特点,要更加凸现信托公司的资产结构和经营管理的需求或结构特点。
有几点需要注意:首先要有一套信托公司的评价体系和评价指标,二是信托公司分类不宜过多,否则对监管的操作性也会造成障碍,对信托公司具体量化上也会存在一些技术性的困难。三是要特别注重分类监管方式的选择,银监会非银部领导在有关会议上也特别提到这样的想法,即作为评级分类的最后结果原则上是不对外公布的,是严格由监管部门内部控制和掌握。否则一旦分类状况被披露出去,为公众所知晓的话,可能对非一类的信托公司的经营、市场形象和信誉会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四是在实施分类管理操作程序时,要特别关注动态管理的问题。因为信托公司的风险状况、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都是随时变动的,在这种条件下,如何做到监管部门不至于被动,信托公司不至于一评定终身,这也是一个要处理好的问题。
目前信托公司对评级分类毫无理由去担忧或紧张,你只要炼好内功,制定好自己的目标,经营好自己的业务,建立好各项规章制度,那么就能进入奖优的行列中去。
实现盈利模式的全面转型
记者:此前披露的信托公司亏损情况一度引起关注,在此次调查中,大部分问卷都认为最关键的就是缺乏核心盈利模式,您对此如何看?
邢成:目前披露的情况来看,亏损的信托公司只是少数或一部分。之所以大家感受较强烈,是因为两个上市的信托公司都出现了亏损,而且亏损数量较大。
其实,去年国内大部分信托公司都是盈利的,虽然盈利不多,但去年总体盈利状况还不错。总之,对信托公司的评判应当以一个公平和正常的心态来加以判断。
当然,信托公司目前的盈利状况也不容乐观,当前市场议论最多的是信托公司还没有确立其核心盈利模式。但从长期发展来看,肯定会有一个相对统一的、大家认同的模式,那就是以资产管理为主导方向的、以资金信托业务为支撑的、以直接投资为主要方式的核心盈利模式。
就目前过渡模式而言,信托公司应迅速地适应环境,面对现实,不断创新,充分运用现有一法两规框架下的制度优势和业务优势,实现现有核心业务模式的全面转型。至少在现有条件下,获得突破。
从中长期趋势的目标模式而言,以产业投资基金(信托)为主导,自有资金直接投资为辅助的盈利模式,必将成为信托公司或者信托业的专属性的核心盈利模式。(记者朱兆荃)
华宝信托公司总裁 郑安国: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
如何对我国信托业进行长远的、细致的规划和完善一些制度性的安排是最令人期待的。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有详尽的规划。我国证券法里就明确提出了金融业包括了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四大行业。在党的十六大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决议中也提到了上述金融业的四大行业,这足以证明信托业和其它三个行业是并列的,其地位是很重要的。但在现实布局中并未体现出来,现在的信托业监管工作只是由银监会非银司下的一个处来具体负责,由此可见一斑。
金融业是一个特许的行业,它应该有一个相对独立的业务空间,才能在社会上确立基本的地位。像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业都有比较成熟的国际经验可以借鉴,信托业在国外比较复杂,在美国已演化为共同基金。没有相对应的外国机构,这就更需要有个整体的安排。除非你下决心不搞,你要搞的话,必须在整体上有很好的安排。首先是业务发展,信托公司做哪类业务,能否有一个标准的盈利模式来支撑,起码要让它能持续经营下去。
事实上,社会对信托的需求是非常大的。信托法规定,营业类信托只能由信托公司来做的。信托的受托人资格应该是信托公司专有的。近日有消息称某家银行获得了企业年金受托人的资格,这令我觉得很奇怪。作为一个金融机构,不能所有的业务都与别的金融机构的业务交叉,总应该有一个专营的业务,否则,十六大决议中提的四大金融行业的问题,就没有体现出来。
信托作为一个较复杂的金融工具,除了《信托法》以外,还需要许多配套法规细则来支撑。如信托受益权转让问题,需要规定转让过程中信托公司起什么作用,有什么职权。又如托管问题,信托公司除了管理的资产,还有托管的资产,托管资产是否由信托专营,这都需要许多配套的法规。现在基金公司配套的法规很多,仅仅一个信息披露就有若干准则,年报、季报都有明确细致的要求。但信托缺乏系统、详细的考虑和规定,出了问题,信托公司很容易受到伤害。我们在接触的案件中已经发现了苗头。社会上的不法之徒很可能利用信托法规的不完善来诈骗信托公司。
此外,由于社会公众对信托业的认识不够,信托业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所以在规划和制度上总体比较薄弱,具体执行起来自然也会产生不少问题。如根据资金信托管理的有关规定,一个信托计划,只能投资于某一个项目,这样做,风险是很大的。从理论上讲,都投到一个项目,只要持续经营下去,出问题是迟早的事,因为你没有一个风险分担机制,没有一个组合管理。这是个重大的缺陷,只要有一个失误,对这部分投资者来说,就是百分之百的损失。
我所要强调的是,与其它三大金融行业比,信托业在整体上缺乏前瞻性的规划,在具体操作层面的法规政策又较粗糙,而信托业本身比其它三大金融业更复杂,这可能是信托业在中国始终没有很好发展的重要原因。
中泰信托常务副总裁 吴天然:主营业务维持不了信托公司生存
目前,信托业和信托市场建设方面最应关注的问题,首先是信托制度、信托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定位和作用问题。
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居民财富的积累,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得以形成和扩大,为信托这一财产管理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信托业独具的制度优势,信托行业由此产生的旺盛生命力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是我国信托业发展壮大的内在因素。
我国信托业能否象国外信托业一样,与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一样被列为金融支柱产业之一,信托制度是否能在财产管理、资金融通、投资理财和社会公益事业等方面发挥其独特的功能和作用,这将关系到我国信托业的战略地位和长远发展。
其次是信托业经营模式问题。这里包含五个方面:
其一,根据资本本质和流动性这一特性,要求以货币作为主要生产要素的金融机构,其业务不应受到经营区域的限制,以保证资本的充分流动,实现利润或收益极大化的目标。
其二,从发达国家的信托产品看,其投资的项目具有选择性和多样性,任何一个信托基金都不会将所募集的资金投在一个项目上,而是多个项目;同时,还要投资流动性强的项目如国债等,并使部分资金保持货币形态,以应付可能发生的流动性问题。我国目前信托公司所采用的信托计划这种方式,产品起源于某个项目,募集资金也全部运用于某个项目,是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因而必须看准,小心谨慎,否则就会出现问题。
其三,目前信托公司的手续费收入大概为信托业务额的1%左右,单独管理的信托业务甚至更低。按1%计算,100亿元的信托业务额才有1亿元的收入,而现在信托公司平均信托业务额仅为25亿元左右,如果只搞信托业务,连维持生存都困难,更不要谈发展了。信托公司是专门从事信托业务的,但普遍情况却是,主营业务维持不了信托公司的生存。
其四,从业务本质来说,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证券公司的委托理财业务,保险公司的投资连接险业务,基金管理公司的基金业务,都属于信托的范畴,但从管理上看,分属于三大金融监管机构,监管标准各不相同;从风险度看,信托产品总体上还是比较低的。
其五,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公开性质与信托产品私募性质之间的矛盾。
我所关注的第三个问题是信托公司的自身建设问题。
信托公司首先要培育作为金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核心竞争力的构建主要包括形成并提升企业的信用能力、研究开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业务和组织机构整合能力、客户资源开发和整合能力等方面,其中最核心的是研发能力、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
信托公司自身建设还包括人才队伍建设问题。金融业是资本和知识密集型的行业,人力资源是关系企业能否实现持续、快速、稳定发展的重要生产要素基础。另外,自身建设也包括风险防范和控制问题。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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