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片上了计生宣传广告 公益广告是否侵权看后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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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7:59 法制晚报 | |||||||||
律师:要有证据证明确实受损 否则难获赔偿 事件 张先生今年40岁,当地的计生中心服务站举行公益宣传时,他也在现场。服务站拍了一张照片用于公益广告。今年9月份,一个朋友给张先生打电话,说他上了广告。张先生查
张先生说,因为画面上和他站在一起的还有一位少女,认识他的人知道后都用异样的眼光看他,妻子前几天一气之下回了娘家。他到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服务站找有关人员,要求对方恢复名誉并赔偿5万元,但找了几次都没有得到妥善解决。 该街道办事处计生中心服务站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说,他们使用当事人的照片用于公益事业,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照片也不是以拍特定的人为目的,是否侵犯公民的肖像权需要法院来认定。记者就此采访了律师。 说法 沈腾律师:侵犯肖像权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行为侵权,只要进行的是营利性活动,不管是否赚钱,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都属于侵犯肖像权。另一种情况是结果侵权,必须造成损害结果的发生才构成侵犯肖像权。 在本案中,张先生的情况属于侵犯肖像权的第二种情况,但是张先生要有证据证实自己确实因周围人的歧视,受到了精神压力和精神负担,才能主张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自己主观上认为周围人对他存在歧视不成,需要拿出证据,比如有人可以证实别人曾议论过张先生,或张先生的妻子回娘家确实与此事有关。 如果肖像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使用在营利性的广告宣传中,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赔偿。如果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肖像被使用在公益活动中,法律上一般不支持当事人的肖像权,但当事人可要求对方停止使用其肖像。如果认为公益性活动中所宣传的内容确实对其造成精神负担和不良影响时,也可以要求精神赔偿,但需要证据证明。 文/本报记者 牛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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