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股跌破发行价 券商垫款惹纷争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1:32 上海证券报 | |||||||||
    周晓同志:     我是辽宁盘锦的一位股民,近来遇到一件烦心事,不知该如何解决,特求助贵报社帮助解决。     今年6月,我申购了新股长丰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申购后我就再没
    今年9月23日,我到证券公司一查账才知中签透支了,但这只新股已经由上市日近16元跌到10元左右,账户中的股票由赚了2000元变成了亏4000余元,我提出不要这只股票了,但证券公司说如果不要中签新股,则必须在缴款的第四日主动申报放弃中签的新股,否则将被视作正常认购缴款。令我不明白的是,我并没有同意证券公司营业部以我的账户透支去认购新股呢,而且我也没有签什么代理配售协议啊?可是证券营业部却让我来承担这一损失,这是否讲道理?      辽宁 侯先生    侯先生:     你的来信已经收悉,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我认为你不必承担因中签后的股票市值下跌而产生的亏损。     你与营业部之间的纠纷因申购新股而起,其实,在2000年中国证监会就发布了《关于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发行字[2000]5号),该《通知》已经对申购新股的基本规则与操作程序都作了相应的规范,这些对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都有约束力。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申购新股,是指在新股发行时,将一定比例的新股由上网公开发行改为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投资者根据其持有上市流通证券的市值和折算的申购限量,自愿申购新股。在自愿申购的当天(T+0),投资者按照其可申购新股的数量,自主委托申购新股。中签的投资者认购新股应缴纳的股款,由证券营业部直接从其资金账户中扣缴。因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不能认购的新股,视同放弃认购,证券营业部或其它投资者不得代为认购;在申购后的第三天(T+3),证券营业部向中签投资者收取新股认购款,将股款集中划入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账户;次日(T+4),证券交易所登记公司进行清算交割和股东登记,并将募集资金划入主承销商指定的账户。投资者放弃认购的新股,由主承销商包销。     根据你来信反映的情况,由于你并不知晓自己的申购是否中签,在这种情况下,营业部可以告知你中签的消息。在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如果直到T+3日收市前,你的账户上仍然没有足够的认购资金,视同你已经放弃了申购,而且营业部是不得代为认购的。营业部规范的做法应当是将你放弃认购部分向交易所申报,由主承销商包销。你所反映的营业部显然违反这一规范的操作程序,其在未通知你并征得你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你的账户中融入资金,自垫认股款购买了新股。这种行为只能认定为营业部自身的行为,因该股票市值下跌所产生的亏损全部由营业部承担,你不负任何责任。至于对你账户上股票的处理,可以将其出卖,所得的资金返还营业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