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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监管制度已为修法趟路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1:32 证券时报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上指出系列监管制度已为修法趟路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称,适时适度调整《公司法》有关制度,使其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

    昨日,由国务院法制办和中国证监会主办、上海证券交易所承办的“《公司法》修改国际研讨会”在上海召开。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在研讨会上发言时表
示,近年来,证监会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规章和规则,为《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

    桂敏杰说,《公司法》是主要的民商事法律之一,其颁布巩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成果,极大地推动了当时的企业制度改革。它促进了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激发了中国经济快速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增加了企业的透明度,使公司运作更加规范;促进了资本市场的形成和发展,有力地支持了中国经济的发展;培育了居民的投资观念和投资意识。

    桂敏杰指出,在充分肯定《公司法》促进经济发展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应看到《公司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公司诚信问题,公司治理结构问题,中小股东权益保护问题,公司透明度问题,加大力度惩治公司违法行为问题等。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在监管上市公司的实践中,制定了一系列有关规范上市公司运作的规章和规则,并且通过不断修改、补充和调整使之完善和适应实际情况。例如有关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关联交易的规定、有关当事人缺位造成股东会、董事会无法召开如何弥补的规定、加大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的规定以及进一步明确细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义务的规定等。从实际情况看,上述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公司加强法人治理、有利于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有利于公司规范运作,同时也为《公司法》的修改提供了实践依据。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在致词时指出,《公司法》实施十年来,为推动中国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是一部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开创性立法。但是,十年来社会经济环境日益变化,今天,实践促使我们适时、适度地调整《公司法》的有关制度,使其更加适合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公司法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不仅要求我们真正了解和掌握中国公司运作实践的需要,也需要我们充分吸收借鉴世界各国的有益经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肯定了现行《公司法》的重要作用的同时,着重指出在公司法修改中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注意分析公司制度的实践,二是在借鉴国外公司法律制度和实践经验时应当注意统筹考虑,三是注意听取、分析和充分考虑各方意见。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助理沈春耀,上海市副市长冯国勤等也出席了昨天的研讨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经理朱从玖主持了开幕式。

    来自全国人大财经委、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政府以及有关科研院所等单位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他们围绕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监管的特别规定,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及其适用,中小股东保护的法律规定,有关公司相互持股以及关联交易的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高管人员的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制度,公司资本金制度等七项议题展开了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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