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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理财仲裁还需加加温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11:32 上海证券报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委托理财争议,影响到企业运营、社会安定和市场发展。如何准确及时地处理量大面广的委托理财争议,是当前证券市场急需解决的问题,运用仲裁方式解决证券委托理财争议不失为一种有效的途径。

    委托理财,又称委托资产管理,是指专业管理人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受托人),与资产所有人(委托人)签订合同,接受资产所有人委托,在严格遵循委托人投资意愿
的前提下进行投资、管理,以实现委托资产保值和有效增值的新型金融活动。

    委托理财纠纷具备合同纠纷性质

    委托理财的受托人有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等金融机构,也有投资公司、财务顾问公司等其他企业,甚至还有"理财工作室"等个人或合伙。委托理财的委托人多为有中短期闲散或周转资金的上市公司、房地产公司或其他企业,也有以私募基金方式从个人或小企业处筹集的资金。受托人接受委托人资产后,主要通过证券市场,利用其专家理财优势,将委托资产投资于股票、基金、债券、期货等金融工具,为委托人赢取利益,并获得相应报酬。

    委托理财对于投资人而言,可以利用专业管理机构和专业人员在证券、期货等金融领域的竞争优势,职业化管理,减少与分散风险,提高收益,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和保值增值目的。委托理财对于受托人而言,可以拓宽业务与盈利渠道,推动金融产品创新,促进自身发展。委托理财对于市场而言,增加了入市资金的来源,活跃了交易与流通,促进证券、期货等金融市场的发展。所以,委托理财无论对委托人、受托人还是对整个金融市场都有积极意义。

    但由于委托理财具有金额较大而收益不确定、对受托方要求较高而缺乏制约、实践中做法多种多样而又缺乏具体规范等特点,很容易产生纠纷,特别在市场低迷、投资获利较为困难时,委托理财争议集中爆发。从实践来看,目前比较集中的争议有:一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纠纷,如受托人的资格问题、委托人委托决策的程序问题,受托人受托行为合法性问题等;二是受托人违约纠纷,如理财能力、按时交付、挪用资金乃至内部人员犯罪侵占客户资产等引起纠纷;三是监管人责任问题,即证券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他人委托理财合同关系,作为监管人承担着不同程度上的保证责任;特别是保底条款效力认识分歧较大,保底条款是委托人决策的前提、也是其固守的底线,而受托人则希望借推翻保底条款以减轻责任,保底条款一时成为争执焦点。

    由此可见,不管人们将委托理财的性质定为信托、基金或是证券,但从根本上讲,委托理财建立在合同基础之上。当事人根据契约自由和市场主体意思自治的精神,出于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共同走进委托理财合同关系。因此,委托理财争议也当然具备合同纠纷的性质。与处理其他合同纠纷一样,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委托理财争议是顺理成章的,具有必要性与可行性。

    开展委托理财仲裁的几个重要环节

    上海仲裁委员会近年来已经受理了一批委托理财争议仲裁案件,对这类案件,上海仲裁委员会都予以高度重视,均由证券行业的专家和法律专家组成仲裁庭对证券案件进行审理,力争使当事人赢得堂堂正正,输得明明白白。国内外的经验表明,仲裁对于解决委托理财争议具有明显的优势,但鉴于证券业内人士对仲裁还缺乏充分了解,所以目前的重点是要大力宣传推广委托理财仲裁。

    首先是宣传普及仲裁知识。我国现在对于争议的解决主要还依赖于诉讼,这是由于我国还未形成仲裁意识。市场主体在发生争议先想到的就是进行诉讼,增加了法院的压力、使相对有限的司法资源承受重负,也不利于争议及时解决。许多人对仲裁知识十分缺乏,认为其主要解决国际性、重大的经济争议,对于一般的普通案件的仲裁适用性存在疑惑,对于仲裁的性质和优点更是知之甚少。所以要在全民中普及仲裁知识,特别要在证券市场开展仲裁的宣传教育活动。美国的证券仲裁历史表明,在证券业和专业人士中倡导和推荐证券仲裁,是证券仲裁发展的必要前提。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已经要求各地开展证券仲裁的宣传工作,大力普及仲裁知识,举办仲裁讲座,使证券市场主体能够意识到仲裁的优越性,自觉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委托理财争议。在证券行业内部,需要充分发挥证券同业公会的宣传和推荐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仲裁氛围。

    其次是仲裁协议的约定。仲裁的性质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自愿仲裁,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这类仲裁的前提是双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无权受理;一类是强制仲裁,即因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只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而不能选择诉讼,这往往是基于法律规定,而不论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仲裁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当由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可见仲裁协议是进行仲裁的必要前提。委托理财的仲裁协议可以单独成立,也可以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我国现在证券委托理财关系中绝大多数事先没有仲裁协议的安排。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已要求在订立相关合同和制定相关合同示范文本或者格式合同时,应当按照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22号文件的规定,将仲裁解决争议的方式载入合同争议解决条款供当事人选择;凡不符合仲裁法和国务院法制办22号文件规定的合同示范文本应当依法修订。从现实看,制定委托理财的合同示范文本或格式合同是个好办法,不仅可引导和督促证券市场主体选择仲裁方式和仲裁机构解决委托理财争议,而且还可统一委托理财的一些做法、以弥补相应规范的欠缺。在这方面证券同业公会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在此之前订立的委托理财协议虽无仲裁条款,但一旦发生争议,也应引导和鼓励当事人补充签定仲裁协议。

    再次是仲裁机构要大力加强自身建设,吸收证券行业专业人士作为仲裁员,设立专门的解决证券争议的仲裁员名册,同时要完善证券仲裁的具体规则。仲裁机构和仲裁人员要正确处理委托理财仲裁中公平公正与市场效率之间的关系,回应社会对仲裁裁决的公正性的信任及市场对效率的期望。

    一是要严把仲裁员人选关,对仲裁员的资格提出严格的要求,真正把懂专业、懂法律、讲信用、操守好人员选入专业仲裁员队伍,并注意人员的专业、部门、代表性等比例结构。

    二是要加强仲裁员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仲裁员证券业务的水平,从源头上提升仲裁公信力、保证仲裁公正性。

    三是抓好典型案件的审理,使委托理财仲裁有一个良好的开端,并为整个委托理财仲裁的展开起示范作用。

    四是要建立专家咨询制度,委托理财仲裁的专业性较强,我国证券市场法律规范还很不完善,委托理财业务的实践中又不断出现创新,有些争议的解决不仅涉及对技术操作的理解,有时还需要借鉴了国外的规定和习惯做法,甚至运用法理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这就需要设立专门的委托理财仲裁专家组,在必要时向仲裁庭提供业务或法理的专业咨询意见,这有利于仲裁的效率和公正性。

    当然,司法和监管部门以及自律组织对委托理财争议的裁决应予以大力支持,若当事人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其不仅在对方当事人申请时受法院强制执行,还会受到行政监管机构的处罚和自律组织的处分,尊重委托理财仲裁裁决的终局性,以维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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