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款为个人买商业保险必须清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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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8:39 中国财经报 | ||||||||
本报记者 杨双菁 本报讯 凡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必须在今年11月30日之前全部按规定进行清退。这是财政部、监察部日前共同出台的《关于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提出的明确要求。
今年4月,财政部就下发了《关于开展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清理登记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党政机关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个人商业保险问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如今,《规定》对这项工作做出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 按照《规定》,党政机关和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拟用公款为干部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仅限于旨在风险补偿的人身意外伤害险,包括公务旅行交通意外伤害险、特岗人员的意外伤害险,为援藏援疆干部职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险,以及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相关的险种。购买补充医疗保险的只能是未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或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凡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商业保险险种、受保人员的范围,以及用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纳入清退范围。保险已经期满或失效,个人领取了年金、红利等收益的,以及在本规定下发之前已办理退保并由个人领取了退保金的,也必须全部清退。 各保险公司在向原投保单位支付退保资金时,对由单位缴付全部保费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单位,不得直接向受保人员支付现金或银行储蓄存单;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出资购买的商业保险,退保资金由单位和个人按缴费比例分配,退保损失也应按比例分摊,保险公司给单位的退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对纳入清退范围的退保资金,属于私设“小金库”或财政专款购买的商业保险,一律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属于用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等其他资金购买的商业保险,由单位按原资金来源渠道收回。对于没有纳入清退范围,但财务列支渠道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可不再进行账务调整。 《规定》强调,单位在规定的清退期限内拒不自查自纠,甚至弄虚作假、隐瞒不报,以及在本规定下发后仍违规用公款为个人购买商业保险的,一经查出,购买保金一律没收并上缴同级财政部门;对单位主要领导等有关负责人员,按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