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网络投票风行海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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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8:15 证券时报 | |||||||||
    近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规定》提出:“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互联网形式的会议平台。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实施网络投票,应按有关实施办法办理。”这无疑将极大地提高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大会的积极性,对促进类别表决机制顺利实施和维护流通股股东的权益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从海外证券市场的实践来看,上市公司借助网络手段辅助召开股东大会和进行网络投票已俨然成为一股潮流,其中比较具代表性的国家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等。     世界上最早允许采用通讯方式(含书面文件、电话、网络等)行使股东表决权的是1989年美国的德拉瓦州,到目前为止美国的大部分州均已立法允许上市公司股东通过网络参与股东大会和行使表决权。美国国会于2000年通过的电子签证法明确规定电子交易和电子记录同样具备法律效应,该法极大地推动了网络投票的发展。     美国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主要通过商业中介公司开发的网络系统。据美国提供网络投票服务最大的中介公司之一ADP公司的统计,2003年采用通讯方式进行的股东大会投票中,书面形式占只14.4%,电话占2.6%,而通过网络方式进行的已经达到83%。目前已有2100家上市公司借助于ADP公司开发的系统进行股东大会的资料传递和召开股东大会。     英国的网络投票制度主要利用CREST-Co公司(相当于我国的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系统平台。在2001年底对公司法中有关电子投票的法令进行修改后,英国利用网络召开股东大会和投票表决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据统计,今年头7个月,通过CRESTCo召开的网络股东大会就有212次,其中包括78家金融时报100指数成份股公司。由于机构投资者也逐渐广泛参与网络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影响越来越大。据统计,今年7月份通过网络进行投票的股份总数占到了总投票数的31.85%,远高于2003年的平均水平。     日本2001年底修改后的商法正式允许股东可以利用通讯手段行使表决权。此后日本正式展开了对网络投票系统的研究和开发工作。截至2003年6月底,已有超过160家上市公司采用自建或中介公司的系统召开网上股东大会和投票。但由于日本的机构投资者和海外投资者并非记名股票持有人,因此无法通过这些系统进行网络投票。这两类投资者进行网络投票主要是通过东京证交所和日本证券公司协会共同开发的系统。该系统有望于2004年秋季在首批上市公司中试运行,但由于日本上市公司的财年在每年3月底结束,因此预计要到2005年6月份举行的年度股东大会上才会得到广泛应用。     此外,丹麦哥本哈根证券交易所和德国法兰克福交易所等也正考虑将网络作为股东大会投票的一个辅助手段。我国台湾地区虽然此前法令禁止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但由于2003年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普遍受到了SARS危机的负面影响,因此监管部门也于去年5月逐渐放开了对网络投票的限制,岛内一些券商如元大证券等也开发了相应的网络投票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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