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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本报讯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第10号主席令,正式出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增强我国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高对被保险人的保障程度,也使保险公司获得新的融资渠道。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保监会将主要从五个方面对保险公司次级债进行监管:首先,在募集环节,《办法》对保险公司募集次级债的申请条件、募集规模和募集对象等作出了规定。其次,在募集资金的使用上,募集人应当对次级债募集的资金实施专户管理,严格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和次级债管理方案使用募集资金。第三,在次级债的偿还方面,保险公司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偿付本息。第四,在信息披露上,要求募集人应当制作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重大事项公告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最后,对于违反《办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可以根据情况采取三年内不再受理该保险公司的次级债募集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接管等监管措施。
保险公司次级债,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在评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时,各国监管部门都按照一定的标准将次级债认可为附属资本。通过发行次级债补充资本金也成为国际通行做法,很多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如瑞士再保险、美国纽约人寿都发行了大量的次级债。
作者:张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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