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湖山(000801)重大事项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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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0月12日 06:0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1999年11月8日与绵阳无线电厂(以下简称“无线电厂”)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线电厂允许本公司在自1999年10月1日起至2004年9月30日止的期限内在第9类音响商品上使用其已注册的“湖山”及其汉语拼音商
2000年11月10日无线电厂以本公司未达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销售量为由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履行,并按原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50万元以及违约金4.5万元。在诉讼期间本公司先行向无线电厂支付使用费50万元,并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判决确认“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无效,并请求法院判令该商标所有权归本公司所有和返还已支付的商标使用费。同时我公司向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上述公告事项本公司分别于2001年9月22日、2001年11月8日和2001年11月20日及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告)。2004年8月涪城区人民法院以无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交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公司又向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4年9月21日,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我公司要求以川(2004)绵初字第86号民事裁定书对“湖山”及其汉语拼音、图形组合商标予以保全。现本案一审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审理过程中。 虽然本公司正积极通过各种渠道解决商标问题,但我们认为“湖山”商标的最终归属权可能将对本公司部分主营业务造成影响,希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四川湖山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四年十月十二日上海证券报 |